河南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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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出生,汉族,河南**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专科文化,住郑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2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3时13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A***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半幅802KM+613M时,撞击已发生事故横向停于第一二三车道的李某乙驾驶的苏K****/苏K****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左前部,造成豫A*****号车乘车人翟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