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河南郑州的张女士无奈地对媒体说:“我花了100多万买了一套房子,却要付50多万的物业费,我实在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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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女士在准备入住的时候,物业给她家开出一张“天价”物业费催缴单,要求他们尽早交清,否则把电给断了。

2020年9月,张女士一家在法院拍到了一套小别墅,总共花费了160多万元,喜提新房子,这对一家人来说是个好消息,将所有手续办妥后,准备装修时,却收到了物业工作人员的消息,对方称张女士一家要交50多万的物业费。

张女士是否应该支付上述费用,关键在于她是否知道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上述费用需要由自己承担。而张女士曾在拍卖知情书上签字,知情书上还明确表示,上述费用需由买家承担。所以,毫无疑问,上述费用应由张女士负担。

违约赔偿金是对债务履行的经济制裁,在这一事件中,物业费只有9万多元,而违约金却高达43万多元,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作为物业服务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张女士自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降低上述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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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物业公司可以免除张女士的上述违约金,那就更好了。

如果张女士没有支付上述费用,物业公司是否可以采用断水断电等手段强迫张女士支付物业费?

明显不行!《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未按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催告、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但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缴。

所以,对张女士来说,如果物业公司强迫她断水断电,强迫她缴纳物业费,她有权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来确认物业公司的行为违法。

归根结底,回到事件本身,张女士之所以会遭遇这样的事情,是因为她买房子的时候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所谓的一分钱一分货,低价房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应该引起足够的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