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数额巨大是要面临刑事处罚的。4月19日,黑龙江大庆公安局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悬赏通告,一名在逃嫌犯李国珍,在黑龙江省林甸县石油公司担任出纳时,利用职务之便,携公款畏罪潜逃。警方现在发布悬赏令,若能提供有效线索,将给予个人或单位5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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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通告显示,李国珍在2008年2月25日,利用自己公司出纳员的身份,携公款畏罪潜逃,案发之后李国珍被网上通缉。通告称,李国珍出生于1965年,现在已经56岁了。她身高1米55左右,逃跑时体态偏胖,黑龙江口音。

如果有发现重要线索的,可以向黑龙江大庆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行举报,对于发现线索的举报人或协助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通缉单位也会给予5万元作为奖励。但发现线索隐瞒不报,甚至故意窝藏、包庇的,公安机关也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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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携款潜逃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以上的,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还会被判处死刑。

若是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也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