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主要依据医疗病历。
发生医疗纠纷时,第一时间封存病历,不管对于患方,还是对于医方而言,都是对自己最大可能的保护措施。封存病历后,按照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下面基层医师公社为您详细介绍医疗纠纷病历封存的必要性及注意事项。
封存病历的法律范围
封存病历的要求: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两个规定有不一致,具体实务操作要视情况而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复印与封存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复印病历的申请。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印。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情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3)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病历资料的封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病历封存后的注意事项
封存病历后,按照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但是对于患方而言,如果有复印件还好,如果没有复印件,是否会担心医疗机构擅自拆封?是否会担心将来医疗机构不承认曾经封存过?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有时,医疗机构不出具证明,封存时也可以找证人证明封存的事实。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最好有医患双方再写一份简单的书面材料,注明已经封存病历。
对于封存的时间,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但是结合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最好标明封存的时间。关键要注意的是,双方签字的书面材料上最好注明封存时间。
避免患方封存病历后,不起诉,不找医疗机构,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将封存的病历整理归档;避免医疗机构封存病历后,事后出现其他争议。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