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1年4月19日上午在上海车展现场特斯拉展馆处,一位维权者身穿印有“刹车失灵”的 T 恤,站在车顶高呼:“特斯拉刹车失灵”,引起现场围观。

经查,张某(女,32岁)和李某(女,31岁)因与该品牌公司有消费纠纷,于当日到车展现场表达不满。期间,两人在该展台区域通过肆意吵闹等方式,一度引发现场秩序混乱。张某还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爬上展车车顶,造成车辆一定程度受损。目前,张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警告。

让人一声叹息,消费者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本是正当行为,但由于采取过激行为,结果两败俱伤。

1、消费者维权是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2、商家对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容忍义务

消费者在购买“问题商品”遭受到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失后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免情绪上会有一些激动,在表达的时候加上一些渲染或冲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若在向媒体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时存在一些与部分事实有出入,甚至与部分事实相悖,恶意诋毁的情况,此时该消费者的行为动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希望借此次事件造成经营者受损。

3、以向媒体曝光、投诉、诉讼等手段来维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不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威胁”行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采用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因此,即使消费者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这也是他的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要挟。况且大多消费者的投诉行为本身并不是以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而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试图在“私了”的过程中,让“私了”的结果更有利于自己,以向媒体曝光或者说投诉相“威胁”,这种常见的情况,其实只是民事索赔的一种策略而已,这种策略不具备强制力,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存在着质的区别。

4、在维权过程中不能暴力维权,更不能以故意损害生产者经营者财产和声誉的方式维权

这将超出“过度维权”的范围而构成违法乃至犯罪。比如少数不理性的消费者维权中采取砸车、砸空调,或者通过网络传播夸大其词的煽动性语言和虚假信息误导网友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商誉,给对方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便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最近维权司法出现了新动向,对于财产主张超出法律限额的,尽管在过往或者一度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司法机关大都通过发动再审的形式或者二审阶段予以纠正

这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当存在正当的民事权利基础时,即使行为人超出了法律所能支持实现的索赔要求与范围,由于存在较大的民事争议以及双方基于自由平等的协议,也就难以肯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黑龙江省一钢铁厂技校教师王某曾给“布头冰淇淋”厂家写了一封信,称他是公司的经销商兼消费者,几天前他卖给消费者的一只冰淇淋的脆皮上粘了一块拖布线头,使他在经济上蒙受了巨额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沉重打击,他希望公司赔偿他50万元。公司接此信后认为王某系敲诈厂家,立即报警。后来,王某到公司索赔时,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不久,一审法院以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真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吗?答案是,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无罪

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黄静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认定书。

2017年 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郭利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结石宝宝”的父亲,此前因与奶粉企业交涉赔偿问题,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据广东省高院官方微信,本案审判长表示,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方式维权。郭利不具备实施要挟行为的条件,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本来可以理性维权,非要扰乱公共秩序,这正是:维权有风险,消费法律要知道。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