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刘倩雅 记者 江跃中)一保险诈骗团伙“自导自演”,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骗取保险金94次,涉案金额高达81万余元,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妨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近日,经黄浦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黄浦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蒋某某、周某以及李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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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法院开庭审理。黄浦区检察院供图(下同)

收购二手车作为“道具车”

张某自2016年起,从亲戚朋友处大量收购二手汽车,价格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且车龄都是在6年以上,临近报废、性能不佳的车辆,他会以车辆过户需要支付大笔费用为由,拒绝将他人二手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实际上,张某利用了这些车主作为被保险人为二手车投保交强险和小金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当标的二手车与第三方车辆发生“碰撞”时,标的车被确定为事故全责方,以第三者责任险对无责辆车进行理赔,由于标的车没有购买车损险,无需进入理赔环节,保险公司也就无法对比标的车和第三方车辆的碰撞痕迹。这些车成为了张某骗保的“道具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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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一保险诈骗团伙“自导自演”,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骗取保险金94次。

虚构保险事故勘验索赔

车主徐先生由于驾驶不当、发生碰擦,造成车身油漆面受损,这样的情形是无法进保理赔的。机缘巧合之下,他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修车厂老板的张某,张某利用自己控制的“道具车”,与徐先生的车进行二次碰撞,造成车身大面积的损伤,通过人为制造一起双车交通事故,徐先生成功获得理赔款。

更有甚者,张某会用榔头、扳手等工具对事故车辆的车身进行敲打、毁损,通过这种人为扩损的方式,来骗取更多的车险理赔款。

为了逃避保险公司的核查,张某频繁更换手机号,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等待定损员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勘验。

同案犯周某便是保险公司片区内的一名定损员,据他供述:基本上每次到达现场后,并没有车辆驾驶员在场,只有张某一人,事故现场车辆的受损情况都不太正常,印象中有一次是一辆车的后引擎盖以及保险杠都有被撞击的凹陷痕迹,但是车辆的牌照处却是完好无损。周某判断事故并没有发生过,牌照是在车辆损坏之后装配上去的。

起初,周某对这些不太“对劲”的撞击痕迹持怀疑态度,“有本事你去查好了,都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面对张某的回应,他为了避免麻烦,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想到定损一单便会得到10%好处费,周某成为了张某保险诈骗的帮凶。

“人车合影”完成车辆定损

“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喊来与自己相熟的拖车人员李某,本应是直接将车辆拖至修车厂,但实际的拖车轨迹却是令人匪夷所思:每次的拖车起点都是在一条断头路上,有时中途需要停下来,最终的目的地经常是车辆报废厂或是拖回原地。据李某交代:中途停下来是因为与定损员约好了地点进行定损,我有时需要站在损坏的车子前面,让定损员帮我和车辆拍照,我觉得,这些都是不正常的,但是我有红包拿就好了,其他的事情我没有想过。

张某多次物色老乡、拖车司机、修车厂老板以及验车人员,出借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以及银行卡,来冒充车辆驾驶员并与车辆合照完成定损环节。

图说:伪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单证收集员配合骗保险

张某经定损员周某介绍,认识了保险公司的单证收集员蒋某某,他的主要职责就是收集客户理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修车发票等相关单证,并对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作为该保险公司片区内唯一的单证收集员,蒋某某一来二去后,与张某渐渐熟络了起来,对张某递交的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如不提供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原件的单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车主名字和驾驶证上的名字不同,以及明显可以看出是虚构的交通事故等情况,采取放任的态度,仍然发起理赔程序,甚至配合张某,提供自己经手理赔客户的行驶证、驾驶证等信息,为张某以相同的手段骗取车辆保险提供便利。

据蒋某某供述,张某出险的频率相当高,基本上一个星期一到两次,每次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手写的,每次出险的被保险人和驾驶员也都是那几个人,相互做驾驶人相互撞。

2019年,蒋某某被调离单证收单员岗位后,工作职责已不包括理赔单证收集,仍然违规为张某继续发起理赔程序。

放弃负隅顽抗认罪认罚

黄浦区检察院专案组成员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面对犯罪事实众多、涉及骗保环节众多、犯罪嫌疑人众多,以及近半数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等诸多困难,多次与侦查人员深入研判案情,逐一梳理完善定罪证据链,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取证意见,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一直抱有抵抗情绪,对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且态度十分恶劣。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官掌握的充足、确凿的证据,被告人放弃了负隅顽抗,而选择了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提醒

车辆事故发生后,车主应尽量选择正规的4s店或汽修厂进行维修,不轻易将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丢给他人一走了之。不透露、不出借个人驾驶证、行驶证以及银行卡等有效证件,如发现自己名下的车辆发生不属于自己的交通事故或维修记录等,请及时查证并报警。

车辆驾驶人应当诚实守信,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虚构事实进行保险诈骗,使自己陷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行业监管,完善相关内控制度,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