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濮阳县出台了《濮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耕地少于一亩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村庄规划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做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镇(办)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村民建房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办)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