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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古蔺县法院

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宣判!

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陈某、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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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网络

2020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杨某某,商定由陈某、杨某某等开设公司对公账户,交由罗某某卖予他人,用于转移网络赌博等犯罪产生的违法资金,以牟取非法利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罗某某的带领下,杨某某、陈某分别开设了某商贸公司对公账户。随后,罗某某将陈某等人办理的银行对公账户以80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实际获利4000元)。从2020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2日,不足20天的时间,杨某某、陈某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达两千余万元,其中一百余万元系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罗某某、王某、陈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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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诈骗、开设赌场、赌博等网络犯罪不断向互联网渗透,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的财产利益,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打击网络犯罪有着重要作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中,四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官也提醒大家,在生活中,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大家应该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各种身份信息,不能将之随意泄露给他人,同时要抵制非法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别因贪图小利酿成大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稿:王钰、刘洋

编辑:综合办公室

审核:李阳

签发:王开亮

古蔺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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