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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国庆长假,王某夫妇带领7岁的儿子小王到宝应某村庄外婆家探亲。期间,小王随几名小伙伴到附近公园池塘玩耍,在其穿过池塘栏杆玩水的过程中不甚滑入池塘,待家长赶至池边进行施救时,小王已经溺亡。小王父母认为村委会作为该公园管理单位存在过错,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承担小王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40%,合计46万元。

庭审现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与双方电话沟通,固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庭审中,原告王某夫妇诉称,池塘水深,且围栏高度低于国家标准1.1米,栏杆采用横向设置,间隔30厘米,容易造成未成年人攀爬与穿越。

被告村委会辩称,该小公园系整治乡村环境时所建造,池塘是由之前的垃圾场修建而成,目的是为附近百姓提供一个干净文明的村容村貌,属于公益性质的休闲、娱乐、健身场所。小池塘四周都设置了全封闭不锈钢围栏,周边也树立了警示标志,因此池塘周边并非嬉戏玩耍的地方。被告还称,公园建造至今近十年来从未发生过人员溺水事故。故该村委会认为,小王在池塘边玩耍导致溺亡,是因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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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存在严重分歧,矛盾不断升级。承办法官为弄清事故真相,于庭前、庭后两次驱车前往事故发生现场,实地勘察了小公园具体情况,对池塘的水深、四周围栏的高度以及栏杆之间的间隔均作测量,并一一记录,对池塘四周的警示标志位置、数量等也予以拍照固定。最后,承办法官调取了当时辖区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等资料,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在勘察现场的过程中,承办法官还积极与知晓该案当时情况的周边群众进行沟通,就原、被告责任划分等问题征求了群众们的意见。周边群众纷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表达了自己的建议。

化解纠纷

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就《民法典》有关规定,向双方进行释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终于,原、被告就责任划分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长时间脱离父母有效监管,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池塘管理方在栏杆设置等方面存在过错,未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最终,该案调解结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在此次事件中,如果父母能够尽力看管自己的孩子,不让他去危险的地方玩耍,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夏季快要到来,雨水逐渐增多,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公园、池塘、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方也应当及时查摆安全漏洞,一旦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排除,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宝应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