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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乡交警开展电动三四轮车集中整治行动

红网湘潭县分站4月20日讯(记者 罗建 整理 综合:湘潭县交警微信公众号)在农村地区,老年人驾驶电动三四轮车现象普遍,违法载人多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针对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路、乱行乱停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现象,莲乡交警着眼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维护良好交通环境,启动电动三四轮车集中整治行动。在严肃执法的同时,做好教育引导,全力挤压涉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空间,打造有秩序、有温度的平安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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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行动现场

早在今年1月份,莲乡交警就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就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规范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广大人民群众。今年以来,交警部门针对非法电动三四轮车开展了大量宣传和整治工作,前期通过路面劝导、源头管控、进村入户宣传教育等方式,开展了系列防范宣传,但是还是有很多交通参与者“一意孤行”。为切实加强县城交通治理,编织农村交通安全出行网,莲乡交警依法加大对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3月1日至今,湘潭县共查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行为38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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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蜀黍”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以200-5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第9项规定: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200元罚款的处罚。

下一步,莲乡交警将继续与多部门联合执法,围绕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劝导并重,社会协同共治,持续整治、常态严管电动三四轮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为莲乡百姓创造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红网湘潭县分站

作者:罗建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本文为湘潭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xt.rednet.cn/content/2021/04/20/92119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