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及全资子公司于近期收到了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与被告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新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52,326万元。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381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及部分房产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19】浙07执458号),责令各被告履行(2019)浙07民初381号判决书主文内容,并支付执行费。

2、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原告华融证券与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41,417.22万元。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388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及部分房产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19】浙07执460号),责令各被告履行(2019)浙07民初388号判决书主文内容,并支付执行费。

二、进展情况

(一)针对原告华融证券(甲方)与被告建德新越、万厦房产、新光圆成等(合称乙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

1、甲方同意将(2019)浙07民初38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罚息利率适当降低;

2、万厦房产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浙江省义乌市兴隆大街与江东东路交叉口西北侧的万厦御园的部分房产,抵偿乙方应履行的债务;

3、新光圆成承诺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部分现金用于偿付乙方应履行的上述债务;

4、万厦地产承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就抵债资产为甲方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5、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针对原告华融证券(甲方)与被告义乌世茂、新光圆成、新光建材城等(合称乙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

1、甲方同意将(2019)浙07民初388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罚息利率适当降低;

2、新光圆成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部分现金用于偿付乙方应履行的债务;

3、将现金清偿后的债务余额作为展期债务的本金,按照约定年利率进行计息,由债务人新光圆成和义乌世茂继续履行清偿义务。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0日,贷款利率适当降低。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6,435.96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协议生效后,按双方约定的时点履行,协议履行后将减少利息增加本期利润,具体金额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确认;同时,协议履行完将减少对外借款,相应减少未来期间财务费用,增加未来期间税前利润。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