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男子陈辉明通过微信向卖淫人员覃某某、肖某某介绍男顾客,由卖淫人员覃某某、肖某某向男顾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陈辉明每次从中收取人民币200元-600元不等的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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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被告人陈辉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5月2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辉明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陈辉明通过微信向卖淫人员覃某某、肖某某介绍男顾客,由卖淫人员覃某某、肖某某向男顾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陈辉明每次从中收取人民币200元-600元不等的介绍费。

2020年8月12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酒店抓获被告人陈辉明。被告人陈辉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肖某某等5人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辉明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明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辉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辉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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