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这个词,相信很多人都有听到过,但因为很多人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所以选择息事宁人,但敲诈勒索也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财产侵犯罪,情节更为严重的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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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列举一个案例:2020年6月,程翔组织康大华、张彤彤、杨贝贝、梁云云一起建立一个诈骗群体。成飞翔首先让自己这个组织的成员印发一些能够吸引大家目光的小卡片,以此来吸引诈骗对象。等到诈骗对象上钩后,就和团伙的其它成员勒索,利用对方做了心虚不敢声张的心理,狮子大开口,再以各种名义进行强迫性质的索被害人财物。

在2020年,刘某,张某无意间收到了康大华等人发放的小卡片,处于好奇心理,两人和这个张彤彤,杨贝贝等人联系上了,并从中获得自己想要的服务,事后,程翔当即带上几人,对刘张二人进行敲诈勒索,处于紧张和害怕,刘张二人给了程翔等人一笔钱后,这才脱身离开。

在尝到甜头后,程翔继续让康大华等人搜寻“猎物”,而他自己则带着人,主动出面索要钱财。7月份,康大华等人找到韦某,时候照例对其进行威胁敲诈,但没想到的是,韦某并不吃这一套,坚决不给钱,恼羞成怒之下,程翔就和自己团伙中的兄弟一起带着棒球棒、木棍等工具到韦某的所住小区家中,暴力破门而入,殴打被害人韦某,造成其多处受伤。

并且殴打之后还顺便抢走了3万现金,还扬言,他是自愿的,自己并没有强迫他。事后,韦某同样不敢报警,选择了息事宁人,这一大大增长了程翔团伙嚣张的气焰。而且在这一次之后,程翔发现暴力勒索同样也可以获利,就让自己组织的成员,在郑东新区普惠路东站南街西北角公园内故意无事生非。

通过蛮横强迫,暴力的形式,强迫他人上交钱财,张某就是以为不幸者,原本他只是在路边等人,结果却被程翔的团伙盯上,随后,程翔带着康大华,梁云云等人找张某索要钱财,一开始,张某不从,还与之据理力争,但程翔仗着自己人多,开始以侮辱,还有强迫其下跪和殴打的方式,再次要求张某拿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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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张某迫于压力,将自己身上所有财物都交给了程翔和康大华等人,拿到钱后,程翔丝毫没有歉意,带着人就扬长而去,而这次的暴力行为,致使张某构成轻微伤。随后,气不过的张某将事情上报到了当地的公安机关。

最终,程翔等人通过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程翔组织的其它人员,已构成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并且程翔作为组织头目,主要发起人和领导人,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它组织成员康大华、张彤彤、杨贝贝、梁云云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犯罪集团张彤彤、杨贝贝、梁云云在接到判决后,积极认罪认罚,根据其认错的态度,可以从宽处理。

对于敲诈勒索,我们在生活中屡见不鲜,那么问题来了,敲诈勒索什么程度可以立案?可以私了吗?

根据相关规定,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对象通过威胁,强行索要财物。索要的的财物在两千元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来进行定罪。

对于敲诈勒索如果没有到达很严重的程度,也不会造成其他恶劣影响,情节较轻的,双方都没有报警,可以双方进行协调,私自解决。

上述案例中,程翔对韦某敲诈未遂,实施了暴力威胁,这种做法显然不对,那么对于那种仅仅是敲诈未遂怎么处理呢?

敲诈未遂也是要按照敲诈罪的正常判定,二者量刑的标准是一样的,也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程翔在敲诈勒索未遂的时候,采取更为严重的暴力威胁,并在暴力之后,抢夺其被害对象的财物,这种情节相当恶劣。算是以寻衅滋事罪,该行为是直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