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卢先生从事快递行业已经有12个年头了,可是,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对他12年的职业生涯造成了重重的打击,堪称职业生涯的滑铁卢,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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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4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吉林省长春市,卢先生回看监控的时候,怎么也没想到,竟然是一位老太将他放在门口的快递全部拿走了,“昨天上午10点钟,我把快递放在了门口,用微信通知了驿站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能是出来晚了一点,我就又去别的地方送快递了,之后就发现快递被别人拿走了,在看监控的时候,发现是一个老大娘给拿走的。”

卢先生告诉记者,他每天要来两次城市花园小区,在移动消防通道大门外给驿站送快递,每次都用的这种方式,没想到这次竟被人钻了空,在调取监控视频后,卢先生第一时间根据快递清单上的方式,一一联系了消费者并说明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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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先生向记者介绍,丢失的有24件快递,价值大概6000到7000块钱左右,其中还有一部手机,因为这些快递都是用卢先生的工号扫出来的,所以,不论是丢了还是毁坏了,都需要卢先生承担赔偿。

没想到在4月17日,老太竟给卢先生送了一个“惊喜”,在早上,老太送回来了十多件快递,不过很多包装都破了、湿了,“贵重的没给送回来,便宜的都给送回来了”卢先生说,“希望能找到她,把东西都给送回来,岁数那么大,咱也不想追究她啥责任,下次不管咋麻烦我都送进去,干了12年快递员了,头一次丢快递,说出来都让人笑话,一袋子快递让人给拿走了。”

卢先生去辖区派出所报了警,警方做了笔录,但民警表示,这件事情不能够立案,因为老太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目前,当地警方表示,事情正在处理中,卢先生称,现在他们正在全城寻找这名老太。

绥青新闻评论:

老太的行为真的不构成盗窃吗?众所周知,要构成盗窃,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秘密或公开的盗窃行为。

在本起案件中,卢先生把快递临时放置在大门外,此时的包裹仍未脱离卢先生的占有和控制,属于有“主人”的包裹,不属于法律上的遗失物或遗忘物,因此,他人是无权以“捡废品”的名义捡走属于卢先生占有的快递。

而对于拿走快递包裹的老太来说,如果要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一是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放置在小区门口的快递是有主人的快递还是没有主人的废品,二是其在捡到24个快递包裹后,在发现里面含有他人快递物品时,是否主动将快递归还快递员或上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三是在快递员找到该老太后,其是否拒不交还剩下的快递。

如果以上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认定老太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并据此认定老太的行为构成盗窃,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的标准,那么老太的行为很可能会涉嫌盗窃罪,如果未达到该标准的,则只能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其实,无论是外观包装还是放置位置,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不太可能会将快递包裹认为是没有人要的废品,更不是他人主动丢失的物品,因此,小绥认为老太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至于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以最终的涉案数额来确定,那么对此,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