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招标人自主权、简化中小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交易中心发包……4月15日,记者从南京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将于5月10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招投标制度改革贯穿发起招标到合同履约管理的全部流程,涉及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投标人等各方主体,力度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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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委二级巡视员汪熙在发布会上进行了政策解读。他表示,随着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在南京市招标投标市场高度开放、竞争较为激烈,建筑业企业发展水平、诚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下,对招标人权责对等的要求更高,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整体成本、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成本也需进一步下降。在这一背景下,制定了《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意见》遵循“放管服”改革精神,紧密贴合南京市建筑市场实际,在当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大框架下,有前瞻性和实用性地提出了十一条措施。

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今后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条件等。过去只能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依据此次改革意见,今后可以委派不多于评标委员会1/3的评委,提高了招标人在评标环节的话语权。

简化中小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由于南京市建筑市场高度开放,中小型施工项目投标单位平均在300家以上,需要评标委员会花费一整天甚至更长的时间评审。此次改革意见简化了中小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能够达到减轻评委负担、提高评审质量的效果。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交易中心发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这类工程进场交易占用大量的公共交易资源,还存在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法律不适用的问题。《意见》明确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交易中心发包,减少了各方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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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熙解读说,这次招投标制度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引领,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制度设计,主要目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切实解决现实问题。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最大和最终利益是获得优质的建设工程产品。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更注重于维护投标人的权益,不利于充分发挥招标人的责任担当,从而影响国有资金投资效益和效率。《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的自主范围和职责边界,通过充分赋予招标人自主权,更有助于招标人选择符合项目实际的队伍参与建设。随着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建筑市场高度开放,参与市场竞争的建筑业企业很多,一方面为招标人选择优质队伍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公共资源交易总体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在增加,如某合同估算价750万元的市政工程,参与投标的企业已达796家,对评标质量和评标效率带来严峻挑战。《意见》完善了现行中小型施工项目的评标办法,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简化流程,达到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效果。

二是优化完善监管体系。现行国家、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等对招标人、投标人有较为健全的管理规定,但对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两支队伍的约束机制相对薄弱,尤其是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和评标专家管理体制变化后,行政监督部门普遍缺乏抓手。《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管要求,填补了管理制度上的空白。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不足,始终是行业管理弊病,容易引发资质挂靠、标后履约不到位、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强化中标后合同履约管理,要求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弥补了项目建设闭环式管理的“短板”。

三是继续领跑行业发展。南京市招投标工作多年来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是各地招投标同行学习调研的热点城市。2019年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展了国内41个省会、副省级等城市的营商环境调查,在出台的《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南京市以排名前三的优势,被确立为全国招标投标标杆城市。随着其他兄弟城市不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和招标投标改革举措,招投标工作的差距在逐步缩小。南京及时出台符合招投标市场发展规律的《意见》措施,拿出创新性举措解决新矛盾新问题,构建更完善监管体系应对新形势新情况,着力全方面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巩固南京招投标工作在全国的行业领跑地位。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