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张某与李某夫妻因煤气中毒宣告死亡,死后遗留有夫妻共同财产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八万多元,张某和李某婚后共生育了四个子女,长子张甲,次子张乙,三子张丙,女儿张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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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子张乙已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死亡,死后遗留有一个儿子张小小。张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张某死亡,李某的父亲先于李某死亡,李某的母亲崔某健在。

张某和李某生前均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现在张甲、张丙来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张某某和李某某遗留的八万多元遗产的公证。

【公证员说法】

综观本案,经分析,本案涉及两种继承关系:

一.普通法定继承关系。张某、李某死亡,张甲、张丙、张丁、李某的母亲崔某发生普通法定继承关系;

二.特殊的法定继承关系,即代位继承关系。张乙已先于张某、李某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由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由此产生了第二个继承法律关系。要理清上述继承问题,首先应当清楚法定继承顺序及代位继承。

1.法定继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是依据婚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权利义务的大小确定的。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时必须按照继承顺序进行,即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

在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因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着更亲近的血缘关系和更为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他们的继承权将依法首先得到保护。

应当指出的是,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尽管不同,但在相同的继承顺序中,继承人的继承权都是相同的,不因血缘、性别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2.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权。

3.本案中还应注意:

(1)张某和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张甲、张丙、张丁、张小小及崔某五个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仅仅是张甲和张丙,显然是不合适的,应该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起申请。

(2)张某和李某为夫妻关系,均因煤气中毒共同死亡,两人互有继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按照实际死亡时间确定继承;

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则按照《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继承。张某和李某属于同一辈分,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因此,本案中,需张甲、张丙、张丁、张小小及崔某五人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