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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基耀

身份证号码:4407261966****4518

性别:男

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织簧镇奋兴居委会奋兴路牛坡巷37号

案情介绍: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海支行与江门市银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春嫦、王熙军、林基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4民初19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82402.15元。

立案时间:2020年7月7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4执1178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何春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2,402.15元及相应利息[至2018年8月20日的罚息为3433.81元、复利为61.78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2016(自)借字第 10020169916123918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海支行;二、被告王熙军、林基耀、江门市银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8元,保全申请费879元,合计2827元,由何春嫦、王熙军、林基耀、江门市银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750-3505932、3867972 吕书记员、梁书记员

姓名:郑铝

身份证号码:4417221979****4633

性别:男

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岗美镇荔朗村委会黎朗村52号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林玉莺与被执行人郑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888元。

立案时间:2021年1月26日

执行案号:(2021)粤0704执恢43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郑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租车费1888元给原告林玉莺。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750-3505706、3837663 叶法官、李助理

资料来源:江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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