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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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批复》(闽政地〔2021〕164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4.678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

二、批准用途:教育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珠坑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珠坑村集体所有土地4.6781公顷,其中水田4.678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000元/亩

27000元/亩

1800元/亩

鱼塘(原为耕地)

11720元/亩

17580元/亩

/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0800元/亩

16200元/亩

/

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 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02

2021年3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1〕159号)批准使用土地合计0.811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公用设施建设。

三、使用土地位置:秀屿区东峤镇莆田市林业科技试验中心范围内。

四、使用土地地类及面积:使用莆田市林业科技试验中心国有土地0.8116公顷,其中水田0.0015公顷、旱地0.74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9公顷。

五、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000元/亩

27000元/亩

1800元/亩

鱼塘(原为耕地)

11720元/亩

17580元/亩

/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0800元/亩

16200元/亩

/

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 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补偿协议到东峤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使用土地的权利人对上述农用地转用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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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0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154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4.998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教育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大丘村、四新村、吴黄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大丘村、四新村、吴黄村集体所有土地4.9989公顷,其中大丘村水田1.732公顷、园地0.0583公顷、其他农用地0.26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58公顷;四新村旱地1.4423公顷、其他农用地0.11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438公顷;吴黄村水田0.4767公顷、园地0.0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000元/亩

27000元/亩

1800元/亩

鱼塘(原为耕地)

11720元/亩

17580元/亩

/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0800元/亩

16200元/亩

/

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 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04

2021年3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172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3.028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集体所有土地3.0288公顷,其中水田1.4515公顷、旱地0.8526公顷、其他农用地0.39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89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000元/亩

27000元/亩

1800元/亩

鱼塘(原为耕地)

11720元/亩

17580元/亩

/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0800元/亩

16200元/亩

/

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 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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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转自秀屿区政府网站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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