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宁波,魏先生反映,他的朋友入住酒店突发疾病,120赶来时,保安拒绝急救人员乘电梯上楼救人。

魏先生表示,该酒店电梯必须刷卡乘坐,保安称未接到领导通知,拒绝为急救人员刷卡。

事后,酒店负责人表示,该保安属大楼物业管理,他当时没有意识到情况特殊。

我认为,本案中,保安的做法是不人道的,同时也涉嫌违法。公民在面对110、120、119等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时,有配合的义务,

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在我国很多地区都有相关规定,故意妨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通行,阻碍急救人员施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我认为,保安所在的物业应对魏先生的朋友因耽误急救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对魏先生的朋友做出精神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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