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年的努力,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和云冈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查办的2起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的虚假诉讼案,于2020年12月30日获再审改判,让尘封十年的虚假诉讼案真相大白,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筑牢了司法诚信底线,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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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3年8月,某实业公司出资新建玻璃生产车间,由河北定州某建筑公司承建。2004年7月工程竣工,经结算该实业公司共欠工程款561万元。2009年3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归还定州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688余万元。2009年12月1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2月9日、2月26日,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大同市原矿区人民法院分别起诉某实业公司,称从2007年7开始,该实业公司因资金短缺、周转困难,分别向其借款495万元、480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要求该实业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作出了冻结、查封的财产保全裁定。

法院受理后,以调解方式结案,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份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实业公司归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共计1500余万元。

之后张某申请合并执行,在后续的一系列执行过程中,最终张某将某实业公司名下仅有的两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了2000万元贷款,用于抵偿张某个人债务及迟延履行金570万元等其他费用,导致某实业公司拖欠定州某公司工程款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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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漏端倪,疑点重重

线索发现2019年,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河北省定州某建筑公司大同项目部负责人冯某举报,反映上述两起调解案件系虚假诉讼。

初看案件材料,承办检察官闫利芬就发现了异常:“双方借款都是发生在2007年7月至2009年期间,原告将1个案子分成2个案子起诉,回避管辖的意图很明显。该案的借款数额为975万元,按当时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案子这样一拆分,就可以由基层法院受理了。”

除管辖问题,整个诉讼程序也疑点重重:某实业公司对张某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既然这么容易达成一致,双方私下协商就能解决,何必要打官司呢?”检察官说道。

另外,在时间节点上也是巧合得很,在河北省定州市某建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即将进入执行程序时,张某先申请诉前保全,后提起诉讼,很大可能就是为了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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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迷雾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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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初步发现的案件疑点及涉案张某为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议,立即向市检察院汇报。市院决定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并申请由省检察院挂牌督办。办案组开始围绕案件所涉借款是否真实展开调查。

他们首先调阅了法院所有的相关案件。通过阅卷发现,张某与某实业公司的两起借款案件中,无借款合同,无汇款凭证。张某仅凭收款收据和现金日记账提起诉讼,对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均未提供证据。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未出庭,其委托代理人对借款来源及借款用途均不知情。

接着,他们又调查了某实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及凭证,发现并未有借款流入的记录。

另外,检察官还查询了某实业公司的工商信息及企业档案,发现某实业公司于成立时由大同市某国有公司控股25.4%,职工股份占74.6%。2007年6月,某实业公司将职工股份转让于张某,张某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

虽然疑点越来越多,但具体到案件监督上,调查所得不足以证明案件系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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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确证无疑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挂牌督办该两起案件,多次派人予以指导。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听取汇报,作出具体指示。检察官办案组重新对案情和前期调查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研判,决定将调查重点转向借款的流向上。

通过查阅某实业公司现金日记账及记账凭证,发现该公司违反企业现金管理规定,不使用对公银行账号,公司的资金来往账目全部用现金日记账的方式记账,所有涉案借款基本上都是一进一出。张某主张的涉案975万元共16笔借款全部转入张某控制的4家关联公司,但4家关联公司银行流水中无转入记录,某实业公司诉称的借款并未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

另查明,某实业公司对该公司大额借款这一重大事项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商议决定,口头约定高额利息不符合常规。

之后,通过询问相关证人,发现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实为挂名法人,且系张某亲姐夫,公司的管理经营均由张某决策,财务人员对于借款来源、支付方式、借款流向表述不一。

借款的来源用途都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共计调取法院案卷20余册,五大银行10家分行26个账户流水凭证,5家公司工商信息、企业档案及纳税信息,询问相关证人15余人,确认该两起案件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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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再审,一波三折

2019年11月21日,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2019年12月26日,区法院以复函回复,决定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受理。

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遂于同年12月20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予以纠正。区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受理立案后,认为不符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采纳的决定。

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监督。大同市人民云冈区检察院随即启动跟进监督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0年7月1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市检察院商请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异地审理。2020年8月4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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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准备,有备无患

为确保庭审查明事实,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必须出庭,并驱车前往河北行唐寻找高某某下落,使得高某某于开庭前接受法院询问。

针对部分证人因顾虑不愿出庭的情形,承办检察官多次向其阐明其中的法律利害关系,使其打消疑虑,在庭审时,证人全部到庭接受庭审调查。

开庭前,检察官办案组制定了详细的出庭预案、出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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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再审,真相大白

2020年11月30日,该两起案件在云州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庭审直播,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员到庭现场观摩。

庭审中,抗诉机关对取得的20多组证据一一进行举证,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面前,原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均予以认可,6名证人出庭作证,经过一天近7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检察机关详细的举证提纲、充分的证据材料、严谨的证据链条给予充分认可。

2020年12月30日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原告张某对自己所主张的借贷关系,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为由,撤销了2份虚假诉讼调解书,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后张某上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2021年3月23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至此,该案尘埃落定,虚假借款的面纱落地。

来源:山西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