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

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

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

成小事,办实事

一件件小事,一桩桩实事

拉近了警民心、浓厚了警民情

近日,高新公安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两降一升”专项行动中,及时响应企业报警,迅速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有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4月12日,辖区一重点企业到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企业员工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8万余元。民警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侦查,很快完成了对证人的调查取证及涉案书证的收集工作。4月14日,民警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张某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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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8年11月至案发,张某利用其作为该企业部门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应上交公司的部分商铺水电费18万余元私自占有并供自己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张某对此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新余平安高新 经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