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征地公告对老百姓至关重要,会对老百姓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实践中对公告能否起诉的认定也不一致,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用一个胜诉案例为大家讲解遇到不合理的公告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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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家住西安市某村的赵先生,于2020年4月29日看到了行政机关发出的征地公告,赵先生的房屋坐落于征收区域内,房屋尚在居住,而公告内容却极其不合理,难道老百姓的权利就因一纸公告无法维护了吗?不,不是这样的,赵先生开始咨询专业的律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史律师代理破解僵局

经过多方打听,赵先生慕名而来找到了史律师,委托史律师代理案件,于2020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行政机关辩解称《公告》是公示性告知文件,其本身只属于阶段性行为,对老百姓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不可诉。这样的辩解老百姓慌了,但史律师经验丰富,不会被影响,史律师思维敏捷的据理力争,在一般情况下,如行政机关所说,《公告》是对有关事项的告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本案中案涉《公告》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很明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为可诉行政行为。且《公告》有征收范围、户籍认定截止日、要求征收范围内停止房屋新建扩建、暂停核发有关行政许可、限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离现场腾空房屋等一系列具体规定,很明显属于可诉行为。

最后法院采纳了史律师的代理意见进行了公正的判决,判决如下

1、2020年4月29日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XX村整村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告》违法。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行政机关负担。

史律师提醒

最后史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公告是否可诉应该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勿听信一家之言,耽误了自己的争取合理补偿的最佳时间,必要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