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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路**岗亭处,因违反《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在上述岗亭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扣留车辆,余某某心怀不满,遂从摩托车储物箱内拿出瓶装汽油向辅警唐某某身上泼洒,后试图用打火机点燃,被交警打掉打火机并予以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警察证、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姜某某、鲁某某、胡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现场拍摄视频、讯问被告人余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END

来源:摘选自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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