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违法生育的通知

在各大网络平台流传。

2012年3月,何某与前妻蔡某离婚。四个月后,小丽生育二孩。此前,两人曾于2004年1月婚内生育过一个男孩,属于政策内生育。然而,时隔9年之后,何某却突然收到一份由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下发的通知。这份通知称,“二孩”被认定为政策外生育,要求何某提供前妻政策外二孩与自己为非亲生子女的确凿证据,若不提交,将对其按违法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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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4日,记者致电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该局工作人员证实,这份通知确实是该局下发的。至于该通知所说,将对该男子进行违法生育处理,是否是要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该工作人员则表示这并不是罚款。但至于为何时隔近9年才下发此通知?此通知所说的违法生育处罚具体是什么处罚?工作人员均拒绝回答,并表示情况一两句说不清楚,有需要可到该局详细了解。

那么,

像何某的这种情况

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缴纳金额又该如何计算?

在目前开放二胎政策的情况下,

对9年前的事实采取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对于这些问题,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了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桂芳芳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宏伟律师

桂芳芳律师首先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概念,“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不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桂芳芳律师也指出,在2015年我国开放了二胎政策,并同年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八条表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具体到本案来看,何某的前妻生育第二胎的时间在2014年。而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女方在婚内受孕,离婚后分娩,当然属于违法生育。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应当处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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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观点,陈宏伟律师也表示认可,并补充强调,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于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式,桂芳芳律师介绍道,“这是参照各省市出具的条例进行认定的”。就本案来说,何某所在地为湖南省,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桂芳芳律师补充说,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面临着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那么,何某这份迟来了9年的“社会抚养费”现在还需要缴纳吗?

对于这一问题,陈宏伟律师指出,“9年前,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并未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所以何某的这种情况不属于欠缴。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这件事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他还提醒,现在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符,缺乏法律依据,也有违鼓励“二胎”的政策。

桂芳芳律师对此也表示,“现在才给予处罚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补缴社会抚养费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行政的原则,即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作出处罚决定。”

消息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