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好友聚集在一起喝酒、打牌很平常,不过要有人出了意外,法律责任怎么分担呢?来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通宵打麻将后身亡亲属向牌友索赔
据人民法院报4月17日消息,通宵打麻将后,男子曹某回到家中突感不适,后因救治无效身亡。曹某亲属向与其打麻将的3名牌友索赔28万余元,被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后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梧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3名被告未产生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2月8日晚,曹某与张某等3人在藤县一家酒店房间内打麻将,至次日7时左右离开。2月9日10时许,曹某因突发头晕伴意识障碍,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曹某右侧小脑出血、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呼吸衰竭,经救治无效于当日下午身亡。
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曹某亲属将张某等3人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8万余元。此前,张某等3人已向曹某亲属支付了2.37万元的慰问款。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与张某等3人共同打麻将,属于基于自愿的休闲娱乐活动,不属侵权行为,活动本身亦不具有明显的危险性。经法院释明后,曹某亲属未在合理期限提出死因鉴定申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曹某的死亡与同张某等人打麻将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案情,法院依法驳回曹某亲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曹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中院提起上诉。曹某亲属认为,曹某与张某等人打麻将的行为不是单纯娱乐,而是带有刺激性的赌博活动,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基于自愿的休闲娱乐活动,本身不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张某等人对曹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梧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案情,曹某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健康状况造成,不是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该了解,其系自愿参与打麻将活动。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曹某是在被强迫或者受到威胁情况下参与打麻将,也没有证据显示曹某在打麻将过程中身体不适。张某等人作为普通群众,以其日常生活经验不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曹某打麻将结束后于次日死亡的结果,不具有过错,不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某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驳回曹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曹某亲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二:聚餐饮酒后死亡,4名“酒友”赔偿16万余
据潇湘晨报此前报道,近日四川省西充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拿到全部赔偿款16万余元。2019年春节,李某邀请好友程某和同事等人聚餐。席上,大家推杯换盏,开怀畅饮,共喝了3.5斤白酒。饭后,李某安排张某、韩某将程某、王某送回休息地。张某、韩某将王某送回居住地,将程某留置车内后排睡觉,车窗留有缝隙。次日早晨7时许,值班人员看望程某,发现其已死亡,随即通知李某及程某的父亲老程并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检测程某体内乙醇含量为405.8mg/100ml,经司法鉴定其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老程在悲痛之余,认为儿子的死亡是由于聚餐喝酒造成的,遂将同桌吃饭的李某、王某、张某、韩某4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4人承担20%赔偿责任李某认为自己已安排人员送程某,尽到应有责任。王某表示自己聚餐时没有向程某敬酒,酒都是双方自愿喝。张某和韩某觉得自己更不应承担责任:“我们对死者的认知程度,不知道他家在哪,只知晓他经常在车内睡觉,所以专门留出车窗缝隙,将他安置在车中休息。”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饮酒量应有一定认知,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潜在风险,没有理性控制饮酒量,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劝阻饮酒义务。李某虽安排人员送程某,但未选择通知亲属或送至医院避免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作为共同饮酒者,与程某相互对饮,致双方醉酒,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韩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者,未尽劝阻义务,将醉酒的程某留置在封闭性较强的车内,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4被告过错责任大小,酌定由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某、韩某共同承担5%(各自2.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4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人民法院报、潇湘晨报
相关报道:
搭便车在生活中很常见
如果行驶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该如何划分责任?
上海崇明一七旬老人
搭乘好友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
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
老人儿子怒而将事故双方驾驶员
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案
搭乘好友便车却遭车祸
家属将三方诉至法院
2020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一黄某驾驶一辆七人座的商务车载着徐某(71岁)、汤某、沈某等六名好友,去启东游玩。在启东市沿江公路农家乐门口, 一处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与被告二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汤某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某、徐某却未能幸免于难,于当日死亡。死者之一徐某就是原告徐先生的父亲。启东交警调查后,认定,黄某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杨某在事故发生期间,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徐某儿子认为,两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了父亲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及精神创伤,遂将黄某、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黄某、杨某承担。
法院:系好意同乘
酌情减轻5万赔偿责任
经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黄某在本起事故中
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
应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儿子徐先生认为:
双方存在普通的情谊行为,在长期交往中相互间存在无偿互助情形,不能仅以本次无偿搭乘出游为由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徐先生还认为,即便认定为好意同乘,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则认为:
自己与徐某等人相约驾车出游,自己无偿提供服务,且负担燃料费、过桥费。黄某认为,基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是否符合“好意同乘”情节?
△庭审现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黄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某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
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某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年检合格,无酒驾、无严重超载、超速及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情形,主观上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黄某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某5万元的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某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
黄某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某事发后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
被告杨某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什么是“好意同乘”?
本案的审判长崇明区法院副院长陈斌表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与其他几人交往密切,且黄某无偿提供服务,负担燃料费、过桥费。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对于减轻的赔偿金额,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情减轻5万元赔偿责任。
还是那句话
遵守交规,谨慎驾驶!
凌晨卫生间里传来异响
男主人进去查看
未料电热水器突然爆炸
瞬间窗户玻璃飞了门碎了
今年1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高民里一栋住宅楼内发生一起惨剧,电热水器爆炸导致47岁男子不幸伤重身亡。事发后,男子的妻儿将热水器生产厂商诉至法院,索赔128万余元。
凌晨电热水器突然爆炸
事情发生在大连市开发区高民里一栋住宅楼内,时间是1月3日凌晨2点多。当时,徐先生、魏女士以及他们的儿子已经入睡。
睡梦中,魏女士突然听到,卫生间里传来了一声巨响,“‘咣’的一下,声音特别大,就像放鞭炮一样。”
此时,徐先生也被惊醒了。他起身后,走进卫生间查看,寻找异响的来源。同时,魏女士也下了床,跟在丈夫的后面。
魏女士说,当她走到客厅的时候,卫生间里的电热水器突然发生了爆炸。瞬间,整个屋子就什么也看不清了,房间里弥漫着滚烫的水蒸气。
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把房间破坏得一片狼藉。窗框变形移位,窗户玻璃、卫生间的门都已破碎。停放在楼下的五台车辆,被飞出来的碎片砸中,不同程度受损。
抢救6天伤重不治身亡
事发后,徐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他全身85%Ⅱ°烫伤,出现了低血容量性休克的情况。抢救了6天,47岁的徐先生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不幸身亡,失去丈夫的魏女士痛苦不已:电热水器怎么就能爆炸了呢?
由魏女士提供的照片显示
涉事热水器的外壳已经破损
从残存的部分可以看出
上面印着“OPDIAN”字样的品牌名称
她说这处房子是去年购买的二手房
目的是方便孩子上学
交接时这款热水器
就已经安装在房子里了
去年12月末
一家三口搬到此处居住
没想到刚住几天
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故
“对于很多租房、买房的人来说,搬了新家后,把电热水器插上电,就有热水洗脸洗澡。谁能想到,它有爆炸的风险啊!”
涉事热水器的《合格证》上,写着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
也就是说,从出厂到发生事故,仅有1年多的时间。
状告厂家索赔128万余元
徐先生的离去,沉重地打击了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目前,夫妻俩的儿子在某重点高中读高三,即将迎来高考。平时,孩子学习名列前茅。父亲去世后,孩子变得沉默寡言,饭桌上不爱动筷子,内心受到较大冲击。刚买的房子已经不能住了,魏女士还要负担每个月2000多元的房贷费用。由于发生过事故,房屋还面临着贬值。
事发后魏女士的心里产生了疑问:
这款“OPDIAN”品牌的热水器,是由谁生产的?又是怎么安装到房子里的?
魏女士经过查访得知,她所购买的这处房屋,实际上已被盗过几手了。
“我们从一家中介的员工手里购买的房屋,而这名员工则是从另外一家中介手里收来的房子……”
魏女士说。循着这条线索,她找到了当初装修房子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款热水器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当时没开具发票,但有转账记录。
经过层层追查,魏女士联系到了这款热水器的生产厂商,这家企业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魏女士提出了索赔的要求,但未能如愿。今年3月,魏女士及儿子委托律师,将生产厂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128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房屋贬值费用、房屋装修损失和汽车维修费等十余项费用。
或因储水罐压力过大而爆炸
那么,这款电热水器爆炸的原因是什么呢?
生产厂商对此事持何种看法?
4月7日,记者根据魏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拨打了生产厂商的电话号码,但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本市一位从事电热水器行业的人士表示,从构造和工作原理上来讲,电热水器属于相对封闭的压力容器。
综合国内多起案例来看,多是因为储水罐压力过大而酿成了爆炸事故,有几种因素可导致内胆压力过高的情况发生。
“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电热水器,是有多重防护措施的,包括温度控制设备、过热保护设备、泄压阀等等。”
这位人士说,若前两者失效,在持续加温下,储水罐内产生的水蒸气越来越多,造成罐内压力增大,而泄压阀又因水垢堵塞、元件失灵等因素不能及时释放压力,当压力超过罐体承受极限时,就会发生爆炸。
徐先生所遭遇的爆炸事故,具体原因有待于调查。
购买要选3C认证
日常定期检修
业内人士表示,首先,电热水器发生爆炸,需要同时满足多种极限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事故的概率极低,消费者不必为此过分担心。其次,在购买电热水器时,尽量购买品质高、信誉好的大品牌产品,要查看是否有“3C”认证的标识;不要购买杂牌、贴牌的电热水器。
最后,要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内容来使用热水器,定期对泄压阀等元件进行检查;如果自己不懂,可以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同时,购买二手房以后,要对家里的电器、生活设施进行全面体检,若发现漏电、元件失灵等情况要立即进行维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