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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颜赣辉利用担任宜春市委常委兼副市长,萍乡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上饶市委副书记、市长,宜春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融资贷款、项目规划开发、股权收购、职务提拔、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11.9243万元。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颜赣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颜赣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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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江西反腐,颜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