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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县林业局根据县公安局移交的五龙乡村民徐某某违规野外用火案件线索,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宝兴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森林防火禁火令》等相关规定,依法对五龙乡村民徐某某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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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林业局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宝兴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森林防火禁火令》,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县林业局将持续保持严打严防严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和打击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