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股东之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纠纷,此时就会出现一方通过“解除股东资格”来将另一方踢出局的情况。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资格并不能任意解除,很多人会问:

  • 股东作为高管,对公司运营管理失责能不能解除?
  • 出资不完全能不能解除?
  • 抽逃出资能不能解除?

以上其实都不是解除股东资格的有效条件。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问题,严格来说,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资格——

  • 首先要具备“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 其次还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要求

下文我们结合最高法司法判例,展开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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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规,解除股东资格需要同时满足

  • 1、股东具有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注意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部分出资不是必要条件)
  • 2、公司给予了该股东补正机会;(公司进行了催告并且给了该股东合理期限进行缴纳和返还)
  • 3、解除程序合法;(须依法召开股东会议,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此外,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形式和比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无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理解“半数通过”,即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过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两种常见的违法解除情形:

实务中有两种常见的违法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

(1)股东履行了部分出资(并非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决议解除行为无效;

相关判例:(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63号

法院认定:根据宜科英泰公司的验资报告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赵志伟在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1.6万元,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故不应当认定赵志伟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宜科英泰公司股东会决议并未满足公司可以解除赵志伟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辜将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有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拟被除名股东不具有表决权。

相关判例:(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

本院认为,被除名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主要理由为:一是股权来自于出资,在拟被除名股东没有任何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其不应享有股权,自然也不享有表决权;二是除名权是形成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司即享有单方面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故张某萍不享有表决权。

法律建议:

首先,对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如要解除其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上述解除的三个必要法律要件,以避免日后在此类纠纷中败诉。

其次,对于认缴出资的股东来说,须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对于实缴出资的股东来说,对于资金拆借行为须注意保留合同依据,以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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