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实践中,强拆、偷拆、误拆等事件常有发生,这些强拆行为大都会侵害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补偿利益。有的未经协商、未签协议直接半夜偷拆;有的拆其他房屋时“误拆”自己的房屋;有的没有合法程序被不明人员强拆……类似的拆迁行为有很明显的违法性,被拆迁人在维权救济时也有很明显的依据。但还有一种强拆是拆迁方拿着签订好的协议为依据,对房屋进行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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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种仅凭拆迁协议强拆房屋的行为,合法吗?在明律师告诉你: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房屋的合法拆迁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该法律规定中明确了作出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4方面

1、 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其他主体无权作出强制拆迁决定;
2、 拆迁方已经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包括: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或进行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
3、 被拆迁人对拆迁方履行的补偿安置义务不服,拒绝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
4、 拆迁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

因此,首先拆迁方没有直接强拆房屋的权力;再者仅有拆迁协议,不是强拆房屋的法定理由。总的来说,即使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需要申请人民法院,需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要求必须按照拆迁协议补偿之后,才能实施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该条规定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所谓“先补偿”,是指必须要按照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里的补偿内容安置补偿到位后,才能实施征收搬迁措施。也就是该给钱的钱给到位,该安置的安置到位后,才能对房屋进行拆迁。

另外,拆迁补偿协议是指完全出自被拆迁人真实意愿,和征收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如果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被胁迫、欺诈或有重大误解等因素的,该份拆迁补偿协议可撤销或者无效,自然更是不能以该份拆迁协议作为房屋拆迁的依据。

总而言之,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原则,也是法定程序。如果违背该原则强拆、偷拆的,是违法的,相关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遭遇违法强拆,怎么办?

实践中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拆迁方常常不能在被拆迁人搬迁前如约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另一方面拆迁方过于积极地督促被拆迁人先履行搬迁义务,这种赶鸭子上架的拆迁工作开展方式,给被拆迁人带来过重的心理和生活负担。

更重要的是,畸形的拆迁程序背后,往往是《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违法强拆逼迁行为,导致大批效力难以确定的拆迁协议产生。被拆迁人难以履行违背本愿的拆迁协议,拖延履约;拆迁方的征收拆迁工作频频遇阻,手段愈发强硬,进一步导致了双方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面对这样的违法强拆,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地方政府仅以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但不履行搬迁义务为由就以行政强拆的方式介入拆迁,这是于法无据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但在说不之后,被拆迁人更应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动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而不是被动等待拆迁方“良心发现”主动提高补偿。(文|黄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