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随着微信功能的不断健全,微信建群成为了老师和家长交流的平台,在学生的班级群里,老师会下发一些学校通知、安排家庭作业,甚至会利用微信的群收款功能来收取学生的学费、生活费等。虽然微信支付手段方便快捷,但是也存在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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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湖南某县一男子在家长微信群狂抢家长发送给老师的学生生活费的红包,共计30多个,累计4000多元。

原来, 4月12日,由于被网贷催款,某县某镇男子吴某喜盗领学校家长群红包,然后马上退群,将班主任微信拉黑,连夜逃到某市区。吴某喜还了2000元网贷后,还想着在赌场上捞上一笔,结果输了1100元。连日来的逃亡生活,口袋里囊中羞涩,吴某喜只得流落街头。打算找点活干的吴某喜,在某市街头被警方抓获。

案件一经公布,引发网友的热议:

@馄饨馄饨大馄饨:第一反应就是他儿子以后在班里怎么办,太羞耻了。

@勤奋哥:一旦陷入赌博的泥潭,就会六亲不认,哪里还会考虑他儿子的感受?

除了对于该父亲的行为不可理解外,还有部分网友对于该男子的行为定性产生分歧:少部分人认为,该男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大部分人认为应该定盗窃罪。

那么,针对本案,该男子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呢?

在本案中,该男子利用家长群的平台,公然将家长交给老师的生活费的红包领取,并且在取得30多个红包,共计4000余元。在获得财物后,该男子退出群聊,将老师拉黑。事后,该男子先还了网贷后进行了赌博。综合其一系列的行为,笔者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首先,该案件属于“公然盗窃”的行为。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是需要“秘密窃取”,但是盗窃罪的本质是违反对方意志窃取财物。在本案中,该男子明知家长们在群里发钱是为了缴纳孩子的费用,依然进行窃取,并在事后切断与家长和老师的联系,私自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显然存在公开的违背意志窃取财物。

其次,针对该案件,有部分网友认为是抢夺罪。其实,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在于,盗窃罪是违反对方意志,以平和的方式窃取财物,而抢夺罪虽然也是违反对方意志取得财物,但是要求对物暴力以及对人的产生伤亡的危险。本案中,该男子通过微信抢红包的形式窃取财物,不符合对物暴力以及对人产生伤亡危险的行为。所以,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在本案中,该男子盗窃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看到,这位家长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抢到的红包不仅没有解决家庭的实际问题,还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将自己孩子处境变得如此尴尬,此行为非常不理智。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孩子的成长。所以身为父母,更应该严于律己,懂得和孩子一起成长,亦师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