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物业,相信很多业主都很头疼,这些年物业和业主的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交了那么多物业费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甚至有的时候还会被无缘无故地堵在小区门外,不买车位不让进小区,站在物业的角度来讲,收拾好卫生,做好小区安全,但还是有很多业主没有交物业费,开展工作相当难,从正常角度来讲,交了物业费,物业应该尽心尽力地去服务,这就好比古代的地主家请了长工,是来服务的,可反观现在的很多物业,不仅把业主拿捏得死死的,甚至一言不合就断水断电,所以我们会经常看到很多新闻,业主集体自发给物业送锦旗,上面写着“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

随着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里面关于的物业的规定讲得非常详细,这关乎着业主的权益,有四个比较重要的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小区发生盗窃,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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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4年11月,福州某小区发生盗窃案件,福州公安局台江分局以入室盗窃予以立案,但该案件迄今尚未侦破。当事人以家中失窃系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为由,拒不缴纳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

在物业公司多次讨要物业费无果后,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共13000元,而业主将物业公司反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盗窃损失12000元。

法院在审理整个案件后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予以遵守。原告作为该小区内的业主接受了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该物业服务合同也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在这个案件当中,业主因家中被盗而造成经济损失12000元,但入室盗窃属刑事案件,现该案尚未侦破,所以具体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同时,业主虽然主张物业公司存在安保人数不足、监控录像不全、门岗夜间值班不规范等安全防范瑕疵,法院生效判决中也认定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判决中已经酌情减免业主欠缴的部分物业服务费。而业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安全防范瑕疵与家中失窃、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不能以家中发生盗窃就拒缴物业费,而在发生盗窃后,物业公司应第一时间配合公安机关,上交相关的监控、登记等有效证据。

第二:长期空置的房屋是否不用交物业费

我们国家的空置率是很高的,全国的空置率超过20%,空置的原因也很简单,前几年炒房行为严重,很多手里有闲钱的人都会到二三线城市多买两套房子,坐等升值,但长期不管理处于空置状态,没有享受物业的服务,是否就不用交物业费了?

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房屋长期空置,也是需要交物业费的。

因为物业服务的对象不是某一个人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在小区居住,但物业服务依然在继续,比如物业依旧会保证小区的安保,维护小区的各种设备,对小区的绿化进行管理,同时也会对小区内进行定时保洁,维持小区的干净卫生。今年已经实施的《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但是很多业主心里其实也挺冤枉,毕竟自己没有来住,没有过多的占用物业的资源,那物业费可不可以少交呢?答案是可以的,在这一点上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大多数省市是这样规定的: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以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缴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前提条件是一定要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报备。

第三:没有按时交物业费物业断水断电可以吗?

答案是否定的,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总有一些业主认为现在的物业公司没有服务到位,甚至变相的多收钱,于是就会拒缴物业费,而有些物业公司的做法也很简单粗暴,直接断水断电,影响业主的生活,迫使其交物业费。那这样合理吗?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因此,物业威胁业主“不付物业费就断水断电”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我们要分清楚一个事实,那就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和水电的服务不是同一个部门,水和电分别是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只有业主在拖欠他们费用时,经告知后还没有缴纳的,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才会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而不是物业去断水断电。如果物业以不交物业费就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业主是可以通过报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业主也不能故意拖欠物业费不交,加剧双方的矛盾。

第四: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更换物业吗?

答案是可以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当中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员,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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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权利掌握在全体业主手中,我们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进行更换物业公司,也可以进行小区自治。2020年年初西安某小区就实行了业主自治,不再聘用物业公司,而这里最大的变化就是业主可以领到分红了,有很多业主都领到了1000元钱,这是以前不敢想的,有物业公司的时候都是每一年交钱,据悉目前账目上还有结余46万元,以后每一年业主都有分红可领。

结语:业主和物业的矛盾长期存在,只有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和平共处,在全国范围内,有很多小区实行了业主自治,目前运行的还是比较理想的。业主在购房前一定打听清楚是什么样的物业在服务,别等着住进去以后才知道后悔,作为物业也应该反省,不要一心想着收钱,想着怎么样从服务上把好关,相信服务质量上去了,是没有业主不愿意交钱的。别等着激起民愤了,换掉的时候会后都来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