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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减少审批层级,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有关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等审批业务,全部下放至各区(市属开发区)指定地点办理,市级不再受理相关业务,特此公告。

附: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承办工作机构明细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5日

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承办工作机构明细

来源:潍坊住建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