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桑以营利为目的,在澳门为他人以人民币兑换港币、以港币兑换人民币,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下同)229336772.59元,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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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被告人陈某桑,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桑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桑以营利为目的,在澳门为他人以人民币兑换港币、以港币兑换人民币,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下同)229336772.59元,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0000元。

被告人陈某桑于2020年9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桑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内含银行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229336772.59元,违法所得20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桑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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