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吴笋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消息称,4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亨利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据央视新闻微博端报道,李亨利,原名李沪祥,1955年出生于上海,利用改革开放的机遇攫取了第一桶金,然后逐步发展起来。

上世纪80年代,李亨利因引诱妇女卖淫和诈骗两次被公安机关处理,他对政府的怨恨和仇视开始滋长。

李亨利曾贷款510万支持反中乱港,在充裕资金的操作下,香港反对派代表团得以与某西方大国高级官员直接见面。他甚至帮助某西方大国,炮制了对中国更为恶毒的制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