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浙江温州,一名女子跳河轻生,一大爷自愿跳入河中救人。不料女子哭闹着不肯上岸而且殴打大爷。大爷反手几个耳光后,才在众人协力下将女子弄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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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值得称赞和提倡习俗上,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法律上,大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道德上,为了救人不顾自身安危,可见情操之高尚。话说,那么多围观的肯定有年轻力壮的,就大爷勇敢的下水救人,不值得可敬可佩吗?

女子跳河轻生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23条规定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大爷将女子救至水边,女子拒绝上岸并殴打大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于二人尚处在水中,殴打可能会危机大爷的人身安全。所以,女子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43条的行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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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大爷反手扇打女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女子轻生,其个人情绪肯定处于难以控制的状态。为了让其清醒大爷采取打其几耳光的行为合情合理也可以理解为正当防卫。毕竟,救助落水者有时候会将其先打晕再拖上岸,免得对施救者造成伤害,你怎么看待女子跳河这件事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