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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浐灞生态区马腾空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迎接“十四运”,加快南绕城周边环境提升和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马腾空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人

征收人是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西安浐灞生态区雁鸣湖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马腾空村所辖村域范围(含曲江新区部分),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及测量成果为准,

第三条 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马腾空村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宅基地手续的持有人。

第四条 征收时限

以马腾空村房屋征收通告为准。

第五条 土地征收

马腾空村的集体土地,由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征收储备。

第六条 安置与补偿

(一)安置对象

1、具有马腾空村合法户籍,参与该村集体经济分配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且未曾享受过拆迁安置的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村民)。村民人口以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当日24:00时止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在册人口为准。

2、原属于马腾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籍迁出的在校大学生、现役义务军人和服刑人员。3、具有合法宅基地的祖遗户(非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院为单位,院以雁塔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复文件为产权单位,即“一证一院”,一院签订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房屋评估

房屋评估工作参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选定。

(三)征收安置

被征收人的安置和补偿,按照产权调换或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进行,由被征收人自主、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产权调换

(1)安置标准:以被征收人持有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标准使用面积或雁塔区宅基地批复文件上批准的面积为准,按证载标准使用面积或文件批准面积的2倍安置,每院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333.34平方米。安置面积要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置换(按照评估价格从高到低顺序),按照“拆一安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应安置面积大于宅基地上所建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原房屋第一、二层重置成新价补交差价后予以安置。

(2)产权调换后村民人均安置住宅面积不足90平方米,按照90平方米/人安置,安置住宅面积要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建筑面积置换(按照评估价格从高到低顺序),按照“拆一安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置换完为止。应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宅基地所建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原房屋重置成新价补交差价后予以安置。

(3)被征收人为村民的,每人无偿安置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非村民不享受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安置。

2.货币化安置

(1)住宅

货币化安置标准同产权调换安置标准一致,货币化单价为7518元/平方米,以货币化安置住宅面积乘以货币化单价确定补偿金额。

(2)经济发展用房

经济发展用房不适用于货币化安置,统一交由马腾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

3.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第一、二层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第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宅基地上房屋装修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厂库房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5)自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突击加建、改(扩)建、抢装修等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过渡费及支付方式

(一)过渡方式及期限

被征收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

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征收人每12个月支付一次过渡费(第一次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支付)﹔超过36个月未能回迁,自逾期之月起过渡费按原有标准的2倍支付,至马腾空村回迁通告发布之日。

货币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费,以后不再支付。

(二)过渡费标准

过渡费按照1500元/月·院标准支付,村民可选择过渡费按照660元/月·人标准支付。

(三)经济发展用房补助费

村民的经济发展用房补助费按照540元/月:人支付,自交房之日起计算。征收人每12个月支付一次经济发展用房补助费(第一次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支付)。超过36个月未能回迁,经济发展用房补助费继续按原标准支付,至马腾空村回迁通告发布之日。

第八条 安置楼地点、建设标准、房屋安置顺序及安置户型

(一)安置楼建设按照“最好的位置、最好的设计、最好的质量、最好的配套”原则实施,

(二)安置地点位于南三环以南、白龙池路以西地块,安置楼户型和布局以马腾空村两委会会议形式确认,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三)安置房屋为高层框剪结构楼房,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到位。

(四)被征收人回迁安置顺序,按照交房先后顺序号进行,由被征收人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住宅房屋分配时,应由每院先自选1- 2套安置住房,且须高低层搭配,其余协议约定安置房屋按抓阄或摇号方式确定,安置房屋选定后不得退(调)换。

(五)因建筑设计方面原因,安置房屋面积可就近上靠选择户型。每院所选户型总面积上不得超过10平方米,其中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按综合建安成本进行结算; 5- 10平方米按货币安

置的评估价格结算。

第九条 搬家服务

被征收人享受20公里范围内3车次免费搬家服务。

第十条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保持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的完整性,凡私自拆除

或损坏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的,征收人将按评估报告价值作相应扣减。

第十一条马腾空村域范围内所建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被征收人如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均为违法建设。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应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人会同相关部门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正常征收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方案由西安沪灞生态区马腾空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负责解释,未提及的其他问题,参照西安市有关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由房屋征收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本方案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

2021年4月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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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浐灞生态区马腾空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办法

一、奖励期限:奖励期限为20日,自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前5日为宣传评估期,超过奖励期不予以奖励。

二、奖励条件: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完成评估、交房或签订协议的,享受此奖励办法。

三、评估奖励: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完成测量评估的,每院奖励20000元。

四、交房奖励: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交房(同意拆除)的,每院奖励80000元和车位购置卡一个。

五、签订协议奖励:

①被征收人(村民)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安置面积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建筑面积免予置换,

且不再补交差价。

②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第一、二层现有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面积两倍的,以证载的合法面积为依据视为建房两层享受重置成新价补偿。

③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已建第一、二层房屋,其第三、四层未建部分以证载的合法面积为依据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第一 、二层视为已建部分不再享受第三、四层未建奖励。

六、清零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奖励期内被征收人全部交房实现小组清零的,本组每院奖励50000元。

七、本《奖励办法》由西安浐灞生态区马腾空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负责解释。

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

2021年4月14号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马腾空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

为迎接“十四运”,加快南绕城周边环境提升和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马腾空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马腾空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人是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西安浐灞生态区雁鸣湖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具体实

二、征收范围为马腾空村所辖村域范围(含曲江新区部分),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及测量成果为准。

三、被征收人是马腾空村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宅基地手续的持有人。

四、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支持城市建设和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现场。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企业、个体商户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搬离征收范围。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突击装饰装修。对以上突击进行的建设及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十、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马腾空村所有户籍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资源规划、住建部门暂停办理土地和房屋建设等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收各项工作。

八、坚持依法征收、文明征收和公正征收。参与征收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对抗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和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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