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过程中,特别是在农村,不少农民朋友都是习惯性依托村委会解决任何事情,而在征收拆迁实践中,也能经常能看到村委会代替征收方与农民们协商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但其实,村委会并没有这些权利,村委会出面与农民谈判的条件也是无效的,甚至有些地方村委会和村集体干部带头强占土地、拆除房屋、口头承诺虚假补偿等,最终受苦的还是老百姓,落得钱房两空的局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这是谁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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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实施征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实施;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并不是征收工作的主体。实践中,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属于违法!

村委会无权自行强拆被征收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或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被告;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法律授权村民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无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即使自认其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也应当被认定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承担。

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但拆迁补偿款不归村委会所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公共部分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虽然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以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以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另外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提醒注意:实践中,大多数土地补偿费部分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村委会根据法律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

提醒:村委会预留补偿款全国并没有具体统一标准,每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配。实践中,村委会预留补偿费比例约为20%-30%,且预留比例不能由村委会单方面决定!

无继承人的宅基地归村委会所有吗?

根据《民法典》继承篇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