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小姨在我们城市的一家三甲医院接受治疗。有天下午,小姨给我打电话,让我得空过去帮她搞一套资料,有个爱心人士说可以帮她捐款。

后来我就应要求加了那个爱心人士的联系方式,并且在他“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指引下完成了各种资料提交,真真假假这里不表,最后捐到了3000元,至少有90%是小姨的亲戚朋友捐的,最终完成了提现。整个过程,那位爱心人士的说辞和我们最近了解较多的“某某文化”活脱脱一个模子里出来的。

我讲这个例子旨在说明:很多人发起的捐款,其实都是非当事人之外的一些所谓爱心人士在那里鼓捣募捐。当事人自己初期一般可能也不信,他们主观上要进行募捐的概率也很低。而这其中如果处理得不恰当,则有可能搞出误会、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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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今天要特别提到的两个人:姚策和许敏。

“错换人生28年”主人公之一姚策,背着“诈捐”的恶名离开了人世,他不在了也没有机会辩驳,而能替他说话的亲生母亲杜新枝和妻子熊磊在汹涌的舆论下几乎被打趴下了,不敢替姚策说半点话。

姚策的养母许敏和一个叫做“某某文化”的“义工团队”不晓得为啥扯上关系,很明显“某某文化”不断通过旁敲侧击、引诱的方式鼓捣许敏募捐。

她们自己都承认要为“可怜的”熊磊以及他口里的楷楷做点事,她们也准备给他们称之为许妈的人募捐,给他们请律师维权,给河南的郭威在江西募捐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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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哪有什么免费的午餐,天上也哪有什么馅饼会掉下来。大家都知道“吃过水面”,雁过拔毛的道理也没有谁不懂得。在“拿人手软,吃人嘴短”的理论下,拿到募捐款的熊磊几乎名誉毁地,没有拿到募捐款的许敏成了这些爱心义工人士的被告,惹得一身骚气,是不是不值得也犯不上呢?

所以我认为,在“错换人生28年”这个案子里,凡是送上门主动鼓捣任何一方当事人行募捐之勾当的都是彻底耍流氓,属于“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这些所谓的义工和爱心人士一旦发现当事人“不合作”,立马翻脸且是另一番嘴脸,这更名说明这些人其心可诛。

如果许敏确实在维权、债务清偿、郭威回江西安家等问题上面临难以解决的困难,我还是建议她自己通过民政、红十字会或其他正规合法的平台,以个人名义或者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募捐,捐款能够得到有效监管,从而缓解或者消除许敏一方的压力和困难。

她有能力做好这件事情,而无需其他外人参与其中。如果许敏依靠自己的努力能解决现实的难题,不给社会添麻烦,我们更应该赞赏她,但是募捐行为进行与否都应该牢牢掌控在自己手里。即便真正的爱心人士捐款也应该花在许敏需要的地方,而不是让其他的人从中得利。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错换人生28年”属于人祸而非天灾,既然是人祸,所有的责任该由遭罪和作孽的人来承担,普通大众没有责任和义务给属于人祸的事件来募捐、献爱心。如果这么做了,不就是对大众的侵权,助力恶人继续作恶吗?

姚策当初得了恶性肿瘤,这属于天灾,募捐济困没有问题。但为什么姚策都说捐款不需要了,这些义工团队和爱心人士还要给姚策的妻子熊磊和孩子楷楷募捐呢?这些人是不是就是“长臂猿”,所行之事是不是就属于耍流氓呢?

总之,我讨厌也极力反对借给“错换人生28年”维权或者解困之名,鼓捣当事人捐款,这容易将当事人陷入不义,也容易让真正爱心人士的钱变为某些个人私利,更容易主张恶人的恶,侵犯无辜群众的利益。

如果,许敏包括姚策妻子熊磊真正需要救济,他们也需要通过社会救助支持系统,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自主且独立地获得社会的救助,而非在他人利益裹挟下行募捐之事,因为这确实属于耍流氓的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