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刊观察

老旧小区没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出现破损的时候维修费用往往是个让人棘手的大问题。

近日,居住在宜宾女学街119号的张敏(化名)就遇到了类似问题,因居住的楼栋年限已久屋面出现裂缝,每逢外面下大雨,屋内就要下小雨,张敏一心想对房屋进行修缮,但这笔维修费用该谁承担却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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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网络

屋外大雨,屋内小雨

“我是住在7楼的业主,我们8楼是顶楼,每当外面下雨的时候,我们家里就成了水帘洞。按理说我也不是顶楼,不应该外面下雨漏到我这里啊,我想应该就是8楼的地面防水也出现了问题。”张敏说道。据张敏介绍,自己是位于宜宾女学街119号7楼的业主,该房屋为上世纪90年代修建,距今已有二三十年历史了。

“早前一直就漏水,以前是漏卧室和客厅,我就想去找楼上沟通,但我多次上去敲门楼上都没人,我问了我们小区的门卫室和收卫生费的,大家都表示不了解我楼上业主的情况,没有他的联系方式。再后来我就把房子租出去了,我也没住,据租客反映后来房子又没怎么漏水了,只是去年有一次在厨房漏水严重一些,但租客不太介意我就没管了。”张敏说道。

3月19日,宜宾下起了一场不小的雨,恰恰是这场雨让张敏的房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渗水问题。“租客当时拍下了视频给我,不止天花板因为常年渗水发霉腐烂,而且屋里简直成了水帘洞,卧室、客厅、厨房都在漏雨,租客说如果不能维修就不租了。确实我也考虑到这样的情况下很难住人,再出租也不可能,所以我觉得应该赶紧找到楼上的业主进行维修。”张敏表示,自己并没要求楼上的业主修复自己家的天花板等,只是希望楼上的业主将漏水的地方修补好。“不然我修好了自家的房子,他又漏下来,我也不行啊。”张敏说。

随后,张敏通过辖区派出所以及社区联系到了该楼栋8楼的业主周方(化名)。

早无人住多年,该担责吗?

周方表示,自己虽然是该房屋业主,但该房屋漏水的位置是屋顶,而屋顶属于公摊面积,并不是自有产权,所以不该自己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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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的位置属于是楼顶的屋面,而这个屋面应当是公共区域,所以现在漏水肯定不应该是我一个人来承担责任,我并没有在屋面乱搭违建或者进行改造,只是因为这个地方时间太久了,且以前的建筑材料和现在不太一样,所以出现了漏水问题。”周方称。

除此之外,周方表示自己的房子一直处于空置的状态,多年来并未有人居住,且水电气全部进行了关闭。

社区:单元居民平摊

据该辖区社区工作人员介绍,在获悉张敏反映的情况后,他们第一时间与周方进行了沟通,“当时我们联系了双方,希望约定时间一起坐下来协商此事,8楼的居民表示这个房子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我们也核实了,确实长期没人住。”社区工作人员介绍。

3月30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与周方一起前往到了该居民楼进行查看。“经核实,发生此次漏水的原因确实是因为屋顶年久失修造成的漏水,但屋顶属于公共区域,8楼的居民并未做出违建等行为,所以我们会联系通知该栋楼的其他居民一起来凑钱修补楼顶。但是作为社区我们只能尽力起到协调和通知作用,并没有办法强制其他居民一起来承担这个费用。”该工作人员说。

律师点评

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王家伟律师认为:周方和张敏作为楼上楼下,存在相邻关系。

首先,物业楼顶维修问题。①楼顶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同共有,②房龄老旧未缴纳住房维修基金,③不存在楼顶违建、改建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楼顶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义务

然后,七楼张敏房屋所受损失问题,房屋顶楼屋面漏水到八楼,再浸漏到七楼,造成损失。第一,屋顶年久未修缮导致漏水,因聘请有物业服务管理人,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查看是否是物业管理人的服务范围,是否属于未履行义务存在失职,若属此情况可确定为侵权人之一。第二,八楼业主周方长期未住,存在怠于维护的情形,即便未入住、不装修,也应当定期对自己专有部分物业进行管理,因未尽管理义务的原因,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如果张敏的损失较大,建议对相应的损失证据、八楼未尽管理义务的证据进行固定,以便后期维权有依据

本文刊登于《新三江周刊》2021年4月8日14期

原标题:下雨就成水帘洞!屋顶维修费该谁出?

作者:李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