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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金福

近日,山东枣庄公安机关通报了一起案件,一农民砍伐700棵自种杨树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4名参与采伐的被告人,均被判6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1年。(4月14日《广州日报》)

“砍伐700棵自种杨树”竟然是一种犯罪,不但要“处罚金”,而且还要“被判刑”,这对于不少人来说,真的很难以理解。相信,很多人也是看了这则新闻报道之后,才知道“砍伐自种杨树”也是一种犯罪。

其实,我国《森林法》早就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罪。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也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是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如果没有办理相关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超过一定量,就属于犯罪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多项法律法规都“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因而,“砍伐700棵自种杨树获刑2年”也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

但笔者以为,“砍伐700棵自种杨树”不能止于“一判了之”,而应以案释法,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一方面,公检法司等法律部门应把“砍伐700棵自种杨树获刑2年”这一典型案例,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微信、QQ等网络平台,向广大村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广大村民从这一起典型案例中开始学法、知法、懂法,继而学会守法、遵法,不再重蹈覆辙。另一方面,不妨把这一起典型案件的宣判采取巡回法庭的方式,把法庭“搬”到村民身边,既让广大村民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让广大村民得到警示。

笔者相信,只要采取“普法+严惩”相结合的教育方式,让更多的村民知晓相关法律知识,知晓“法不容情”的威严,才能让类似“砍伐700棵自种杨树获刑2年”这样的典型案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