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司机,注意!

这部事关所有驾驶人的法律

或将迎来大修

近日

由公安部起草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

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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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共162条,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科学配置法律责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

其中有多项涉及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方式、力度的修改

新老司机们要重点关注了解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这些情况可免予处罚

此次修订建议稿

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

最大的一个亮点

就是着力突出教育引导的功能

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

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

可以免予处罚

修改内容

修订建议稿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年内初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对于累犯,修订建议稿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对一年内因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确定的具体罚款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这一调整与现行行政处罚中的

“轻轻重重”原则相适应

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更轻的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更重处罚

全链条打击“代扣分”

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并没有针对“代扣分”处罚的相关规定

仅个别地方性法规

对其进行了规制

此次修订建议稿

明确了对这种行为的惩处

修改内容

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接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实际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和记分对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巍涛指出

新增加的规定

从组织他人实施“代扣分”的组织者

到实际替他人“扣分”的参与者

再到请他人代为销分的实际违法者

均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是对“代扣分”这一违法行为

全链条进行了打击

为今后执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助于加大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

将加大力度处罚“分心驾驶”行为

除了“代扣分”行为

此次修订建议稿还增加了

对“分心驾驶”行为的处罚

修改内容

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阅读或者发送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此前

对于“分心驾驶”行为的处罚

只有在2016年发布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

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

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将被扣2分

这也导致很多驾驶员

对此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

认为只要提前看好路况、反应及时

看两眼手机没什么问题

李巍涛认为,修订建议稿中对“分心驾驶”的惩处不仅有罚金,还加入了可以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手段能极大提高驾驶员对“分心驾驶”的重视程度

还有人提出

“情节比较严重的,可考虑入刑。”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常年关注驾驶“低头族”的问题,他发现,当前驾驶中使用手机的,除了一些是网约车司机接单外,还有很多人是在刷微信,甚至是在观看视频,这些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其严重程度堪比酒驾,属于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的行为,理应严惩

“情况比较严重的,可以考虑入刑。醉驾入刑之后,醉酒驾车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了,这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黄海波认为,可以考虑将一些开车使用手机较为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按危险驾驶罪来定罪,提高对这一行为的惩治力度。

此次修订建议稿的出台

回应了各界关注期待的需要

是执法实践的需要

也是为了让广大驾驶人更能做到

遵守交规,安全出行

对于这些修改

你有什么看法?

来源:梅州日报(mzrbweixin)综合自公安部、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