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丹江口水库作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综合效益显著,其水生态环境安全关系到中线沿线及汉江中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为落实严格依法管理和保护丹江口水库工程安全和水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河南省人民政府划定了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将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和水利部批准的《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参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组织划定。

二、划界范围

我市辖区内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坝区(董营副坝)和库区。

(一)董营副坝坝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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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调办投计【2012】50号”文,董营副坝属于丹江口水库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与丹江口大坝一致,其中管理范围按照工程建设永久征地范围划定,保护范围按照管理区范围边界线外延200米划定。

经统计,我市董营副坝管理范围面积0.02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0.26平方公里。

(二)丹江口水库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丹江口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170米土地征收线以内的区域(含孤岛),具体以国家批准的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用地为基准划定。

库区保护范围原则上将土地征收线以上库区周边第一座山头的山顶连接线作为第一道分水岭脊线。对地形较为平坦、画不出周边第一座山头的山顶连接线或者周边第一座山头的山顶连接线距离土地征收线较远(超过1km)的区域,充分利用行政区界限、公路、建筑物等标示划定保护区边界线;当保护区边界线与《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豫政办〔2015〕43号)划定的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线接近且均不高于校核水位174.35m高程(校核洪水在丹江口水库的坝前水位)时,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线。

我市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东至彭桥镇董营村张村组附近,南至彭桥镇董营村张村组附近,西至彭桥镇韩营村附近,北至彭桥镇韩营村张村组杨树林附近。

我市丹江口水库保护范围东至彭桥韩营村余楼附近,南至彭桥镇董营村张村组附近,西至彭桥镇董营村张村组附近,北至彭桥镇韩营村附近。

经统计,我市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面积0.08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4.42平方公里。

三、划界成果

我市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

四、管控要求

(一)在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垦、填库、造地、造田、筑坝拦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的活动。已经侵占的,应当逐步退出侵占的库容和水域面积。

(二)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在丹江口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上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禁止在丹江口水库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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