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260人申请破产8人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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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线上提交的个人破产申请260件,已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介绍,这8个案件,从申请主体来看,主流为30年龄段至40年龄段的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不存在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的情况;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到一两百万不等,负债在300万元以上的仅1位,体量普遍不大,风险规模可控。

发布会上,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8件个人破产申请,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正在安排听证,法官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将分类处理。对这8名债务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予以受理,指定管理人接管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整、和解的协商,或者进行清算,在宣告破产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因此,对这8件个人破产申请,也只有重整或和解成功,或者在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才会产生有实质意义的“个人破产首案”。而要免除申请人偿还剩余债务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还需要到最后执行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或者经过免责考察期的考察时,法院才会裁定免责。

曹启选表示,这8宗破产申请的审查,进入破产程序后个案财产、债务清理,仍需要一段时间。对此,法院将严格适用《条例》,充分确保正确的制度导向,稳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个审理环节,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