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因x铁路修建x变电站,需征收x县x乡x村部分集体土地。唐某某承包的部分土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内。2018年6月,x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乡政府、村组工作人员对变电站用地范围进行了分户测量。2019年3月5日,x县x乡人民政府制作x村变电站用地新增占地到户表。到户表上记载:唐某某林地3.61亩,补偿标准3360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2000元/亩,补偿款合计128516元,唐某某在表上签了名。

2019年6月11日,x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指挥部确定的用地红线内实际面积制作征地补偿款兑现花名册,记载征收唐某某林地1.185亩,补偿标准25200元/亩,支付给唐某某补偿款31290元,该款直接转至唐某某个人帐户。唐某某认为x县自然资源局给其补偿的面积计算错误,补偿标准过低,多次要求x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x县自然资源局一直未予处理,唐某某不服,诉至本院。另查,唐某某被征收的土地是旱地,不是林地。旱地的补偿标准为336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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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观点

2019年6月19日,x县自然资源局只给原告转账31290元,还欠97226元补偿款没有到位。x县自然资源局是按2005年征收标准补偿的,根据湖南省规定,征收土地没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新标准54600元/亩补偿,总额应为206326元。

x县自然资源局应先补偿,再用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得挪用和拖欠;征地时,要依法签订合同,相关方案要公告等,x县自然资源局的程序严重违法。原告多次找到x县自然资源局请求解决补偿事宜,均未果。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x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175036元。

三、被告观点

因x铁路修建变电站需要征收x村集体土地,根据项目用地需求,x县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办依照指挥部安排,会同x乡人民政府、x村组干部对用地范围进行了分户测量。2019年3月5日,x乡人民政府按照分户面积进行造册,并要求相关被征收人进行了签字确认。征收唐某某红线外林地2.425亩、红线内林地1.185亩,合计3.61亩,补偿金额128516元。

经指挥部审定只能按照x变电站的用地红线进行补偿,红线外部分暂不补偿。2019年6月11日,x县自然资源局对用地红线内17个农户进行了补偿,其中唐某某红线范围内补偿了31290元。唐某某认为应按54600元/亩补偿,无法律依据,且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确保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获得公平及时地实现。本案中,因x铁路建设项目需征收x村集体土地,x县自然资源局代表国家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支付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法定职责,应当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及时全额支付到位。

x县自然资源局错将唐某某的旱地当作林地补偿,补偿标准过低,在实际补偿面积与分户测量面积不一致时,未经唐某某核实确认就对唐某某作出补偿决定,认定的补偿金额确有错误,征地补偿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对x县自然资源局这一征地补偿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本应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但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通过实地查看现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由x县自然资源局给付唐某某土地补偿安置费61290元,扣除已支付的31290元,x县自然资源局还应给付唐某某30000元。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x县自然资源局给付唐某某土地补偿安置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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