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主要是指单位虽然按照规定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保,但是没有按照社保法规定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或是降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的情形,这种情况当然是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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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社保法对于缴费基数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从各个地方的规定来看,基本上都是参照社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地的实施条例。按照各地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缴费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本人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当本人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又称为缴费指数工资,为了便于计算缴费指数工资,每年当地的社保部门都要公布计算缴费指数工资的基数,这个缴费指数工资的基数,就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是作为缴费指数工资的基数。比如当年公布的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每月6000元的60%,那就要按照每月6000元的60%作为缴费基数,也就是每月按照3600元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指数工资也就是3600元,缴费指数为60%。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将计算缴费指数工资的缴费基数作为职工的缴费基数,而且是按照60%作为缴费指数工资,这实际上是对国家公布缴费基数标准的一种误读,这种做法表面上看,公司是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而且全公司不管工资高低,都是同一个标准,这就是典型的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我们公司在2018年之前也是按照这种方式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一直到2019年新任董事长到岗才得到彻底纠正,但是在这之前已经影响了一大批人,包括我自己在内都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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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如果要起诉用人单位补偿损失,目前这方面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但是我们公司原来出去的一个员工,如果按照当时我们公司缴纳的标准来办理退休,每月养老金只有2000多元,于是它不断地上访,起诉,和公司打了六年的官司,最后终于赢得了诉讼,公司只好按照她本人在公司工作时的实际工资为其补缴社保,最后计算下来每月养老金6000多元,比原来的养老金高出将近三倍。

对于养老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的问题,由于涉及的面比较宽,这有公司的问题,还有监管部门的问题。问题解决的最佳时间还是在职时。如果在职时发现公司没有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的社保的,通过到社保部门举报投诉,或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等,都比较容易解决,因为作为在岗职工不受时效性的约束。但如果是退休后认为养老金低了,是由于当时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如果超过两年的时效性,这个官司也是很难打赢的。

作为在岗职工,如果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的,只要公司愿意,社保部门介入,问题都很容易解决,而且补缴起来也比较方便。当然现在社保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在只要发现公司不按固定足额缴纳,税务部门的处罚力度更大一些。但对于过去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起诉公司赔偿损失也是可以的,但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浪费大量的精力,证据收集的难度也比较大。就像我说的那位同事,花了六年的时间,所以需要仔细衡量自己是否有这个决心和毅力。

综上所述,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起诉单位要求补偿损失,我认为当然是可以的,但还要考虑时效性的问题,如果在时效性的范围之内,有充分的证据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如果已经退休了几年,时效性可能就已经过了,这时再去起诉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