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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95万元的贷款,当事人说钱没拿到手,而信用合作社却说放款了。在一般人印象中,最最不该出现问题的地方,偏偏出了问题。两边为了这起官司,已经折腾了近10年,到现在,还没有结果。

95万元贷款没拿到手 却被起诉还钱

3月30日,76岁的侯女士拿着一厚沓判决材料来到华商报社,“我实在没有办法了,想找你们帮帮忙。”2008年5月,侯女士的儿子王某想在西安市临潼区行者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95万元贷款做生意,“当时儿子去签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抵押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但这笔钱一直没有放款,也没给我们任何放款的单据证明。”侯女士说,因为儿子工作经常出差,所以后续都是她在跑贷款的事,每次去问进展,行者信用社都说手续还在审批中。

“过了一年都拿不到钱,我们就想着不办了,把房本还给我们。这时再去银行沟通,对方就总以负责人不在推脱,直到2012年我们被银行起诉到了临潼法院,说贷款95万元给我们了,让我们还钱,结果没开庭对方就撤诉了。而起诉前,信合从没说过钱给我儿子王某了,一直说的是还没批下来,有时说领导不在。”侯女士说,这下一家人都蒙了,自己当时从法院复印了信合提供的一份“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这份借据我们此前没有见过,更没有签过,这份借据漏洞重重,印章、签名经过鉴定也是伪造的。”

侯女士说,此后近10年的庭审中,这张借款借据成了信合一方放款的证据,“每次庭审中,对方就一句话,给的是现金,给了王某。更神奇的是,居然说我们还过贷款。钱就没有拿过,何来还款?”

2021年4月8日,侯女士的儿子王某说,2008年5月15日去了一次行者信用社,当天签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填完后合同都留在了信用社,当时信合还没填相关信息。那次之后再去行者信用社就是2012年被起诉之后了,当时已经面临强制执行。”他说,现在手上的合同、证据都是后来从法院调取的,“那张借款借据我从来没有签过,不知道上面的字谁签的,我人都没去过,怎么把95万元现金拿走?”

>>进入诉讼

临潼区信用社起诉后 又撤诉了

2012年3月9日,王某被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至临潼区人民法院,称2008年5月15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贷款95万元,借款期一年。同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向被告放款95万元,目前还有41万元本金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万元,利息98179.60元。2012年5月9日临潼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准许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2012年7月5日,西安市公证处应行者信用社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随后,行者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4月1日,雁塔区法院下发裁定书,认为西安市公证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向债务人发出了核实函,债务人在收到核实函后明确表示异议,在此情况下西安市公证处仍出具执行证书,显然不当,裁定对该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当事人又起诉 先被驳回后来立案

贷款的问题一直没解决,2014年11月13日,王某起诉行者信用社至临潼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未发放贷款。2015年5月22日,临潼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某诉求,理由是法院受理的是民事权益纠纷而非事实争执,王某的诉请是要求确认过去的时间内未发生过某种行为的事实,而事实是否发生是客观的,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之后,王某就此事上诉至西安中院,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17年,王某再次向临潼区法院提出诉请,希望解除与行者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返还抵押的两套房产证,判令行者信用社无故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等。2017年6月16日,该院下发裁定书,认为王某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随后王某继续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审查认为,王某与行者信用社之间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未经法院审理或裁判。临潼区法院驳回王某本案起诉显属不当,裁定撤销,指令临潼区法院审理。

>>疑点重重

合同约定通过账户放款 而信合却说给的是现金

在侯女士与王某提供的借款合同上,华商报记者看到,借款人王某,贷款人行者信用社,借款金额为95万元,借款用途为养殖,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14日止,借款借据期限与借款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据时间为准,借款人共分1次提款,月利率为9.6‰,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入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签约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签约地点为行者信用社,盖有西安市临潼区行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公章。

侯女士不解,按照合同约定,95万元贷款是要转账到账户,但至今连账户都没开过,何来放款?按照信合给出的借款借据上,明确写有贷款账户账号和存款账户账号。王某也表示,并没有在信合开过户。

对此,侯女士从西安中院调取了临潼联社行者信用社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记者看到,该说明称,王某2008年5月27日在该社借款95万元整,借款借据上的贷款账号为系统自动生成,存款账户账号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合同流水号,而非存款账户账号。当时并未实行委托支付,因此该户并未提供存款账号,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侯女士说,借款借据上也是要通过账户贷款还款,正是因为一直没收到信合放款,自己才会三天两头往银行跑。“每次庭审中,对方就一句话,给的是现金。退一步讲,如果信合放了款,起码应该有相关记录,那现金是给谁了,怎么带走的?从银行领走95万元现金总该有监控,可这些问题至今都要不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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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还款谁还的?

记者在这份编号为No.205624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上看到:

该借款借据为贷款债权凭证,借款人为王某,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用途为养奶牛,贷款账户账号为2701060401301000132619,存款账户账号为270106042008300006,借款金额95万元,借款日期为2008年5月27日,2009年5月14日到期,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按季清息。还款情况登记一栏有明显的手写涂改痕迹,三次还款分别记录为2009年10月1日还本金额20万元;2010年9月30日还本金额15万元;2011年1月9日还本金额19万元,还息金额19万元,结欠本金41万元,三次经办员签名均为“赵”。借款人签字处签有王某二字,盖章为“王某”,日期为2008年5月27日。信用社审查意见及盖章处签有信贷主管和信贷员名字,并盖有行者信用社公章,日期为2008年5月27日。

借款借据上的签名到底是谁的?

最让侯女士和王某想不通的地方,是借款借据上的签字栏。借款借据签字栏注明:兹根据农信___借字___第___号合同办理此笔贷款,到期请凭此据收回贷款。“借款合同已经签了,也有编号陕农信借字【2008】第6号,但签字栏处需要填写合同编号的地方是空着的,没有编号信合依据啥收贷款呢?经过鉴定,下方借款人王某的签名和印章都是伪造的。”侯女士说,这些年从地方法院到西安中院再到陕西高院,败诉了继续重打官司,就是为了能让法院鉴定这份借据上的签名和印章。

王某也表示,自己被起诉前未见过这份借据,从法院查档看到这份借据时,自己第一反应是“我没有签过这个东西,签名是伪造的”。

2018年12月26日,西安中院将借款借据中王某的签名和印章送至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1月3日,鉴定意见显示,笔迹为同一人书写,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对此结果,王某申请再次鉴定。

2019年5月21日,西安中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笔迹。2019年7月12日,鉴定意见倾向认为借据原件借款人处的王某署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王某署名字迹下方的日期字迹不是王某书写。

侯女士说,此后,信合方申请第三次鉴定,“送到北京被退回了。”2020年9月2日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终止鉴定告知书上显示,西安中院委托笔迹鉴定,该所已于2020年8月21日向西安中院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2020年9月2日收到西安中院发送的无法补充对比样本的相关材料,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无样本或样本不充分),该所决定暂终止此次鉴定工作,待该院补齐材料后重新委托。

“这笔贷款还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就被挂上了征信黑名单。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征信系统里贷款的期限居然跟合同上不一样了,从一年变成了两年。”为此,王某将行者信用社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而且,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1996年就从全国农村信用社变为各省信合了。但行者信用社2008年的这份借款借据抬头仍为‘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侯女士说。

有没有给钱 法院正在认定细节

3月31日上午,华商报记者陪同侯女士来到秦农银行临潼支行,该行前身是起诉王某的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记者在这里见到了该行业务管理部沈姓负责人和张姓法律顾问。

张姓法律顾问说,这笔95万的贷款借款人是王某,3月29日还接到了法院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具体细节根据王某一方请求正在核实,该行会全力配合法院,“官司还正在进行,关于结果不方便预测。事情是多年之前的,诉讼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他说,当时放款的是现金,给了王某,目前法院正在认定钱有没有给王某的细节。

沈姓负责人说,自己才到任不久,对有些具体情况也不了解,王某贷款的95万元有没有放款,因为刚接手还不清楚,“周一(3月29日)已有一些人员配合法院去做了,关于票据等需要法院来认定,我们对任何事不做判断,以法院最终判决作为依据。”

放款方式有差异可不按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通过转账放款,为何会给现金?不按合同放款也可以吗?“对,不管是打款还是现金,钱给了借款人(就可以),法院也要核实是不是真实的把钱给贷款人了,需要的东西我们正在提交。”张姓法律顾问说。

借款借据上的贷款账户账号和存款账户账号是否真实存在?沈姓负责人说,还要具体核实,按2008年的政策来说,贷款发放现金转账都可以,看双方如何约定。虽然合同约定为转账,“那也有可能支付现金,法院正在查。”沈姓负责人说。

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字才能证明钱已发放

张姓法律顾问说,信合给王某放款后出具了借款借据,也是侯女士提供的这份借据。“合同签了不一定给钱,借款人收到放款后,要在借款借据上签字,证明钱已经发放了。按银行的流水规定,借据上借款人没签字,肯定是钱没给发放。领到钱了,就要在借据上签字。”

借据上借款人签名是否必须本人签,不能由他人代签?“应该是。”沈姓负责人说,贷款流程是借款人提出申请,准备资料,上报联社,联社经过审批同意发放了,行者信用社和客户签合同,借款人在拿到现金或转账时再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为一式五联,各个部门都有,“向法院提供会计联作为证据是因为这联是盖章最齐全的一联。”

借据涂改痕迹可能是偷懒

借款借据上还款信息经过涂改,按规定是否允许?“会计账务做错的话,肯定是要拉一条横线然后盖章,这个可能是偷懒了,最终以法院为主。”沈姓负责人说。

关于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的抬头,沈姓负责人称,2008年还用的是这个借款借据,因为有些票据的更新是有一定时限的。信用社归农行管过,归人行也管过,最后各个省根据国务院要求成立省联社,“但这个借据确实是我们当时用的借据。”

4月8日,侯女士当记者的面联系了临潼区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吕姓法官。吕法官说,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就该案已经上了两次会还没过,这两天信合一方还在提交证据中,“还要开一次庭,预计安排在下周。” 华商报记者 佘欣 摄影 强军

来源:华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