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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镜高悬断是非,秉公何惧九重围;千宗铁案千般理,一颗丹心一品威;法网八方犹可鉴,权衡两面不相违;胸藏经纬清廉铸,剑气冲霄壮世辉。”4月12日,当事人陈某君、张某带着锦旗来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传冬及合议庭法官温桂杰、夏丹表达感激之情。

陈某君和张某系某物流公司快递人员,从事快递揽收、投递业务。二人因物流公司未按招聘承诺为其缴纳社保且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遂向辽源市龙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解除二人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由物流公司支付二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物流公司虽然向二人提供了工号及扫描器,为其工作提供便利,但是二人以自己的技能、自备交通工具自行揽件、送件,自担经营风险,难以认定其与物流公司形成人格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综上,判决二人与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确认的款项。陈某君、张某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收到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仔细分析研究,查明物流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承诺“可办社保”,只有建立劳动关系才能办理社保关系,所以物流公司的招聘广告应理解为欲与被招聘人建立劳动关系。二人应物流公司“可办社保”的招聘广告来到物流公司工作,作出了与物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承诺,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已经明确即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司法实践中关于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上存在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即一审判决观点)的不同观点的争议,但综合考量,无论从双方招聘应聘时的意思表示,还是实际工作中双方之间从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均能认定二人与物流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综上,辽源中院对案件进行改判,保护了二位劳动者的权益。此案例也体现了对新型产业的“快递小哥”劳动权益的一种保护。

辽源中院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在具体民事案件办理上,于细微处查线索,以公平公正判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实实在在地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三里编辑 小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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