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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法院公布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对李某的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原告李某损失30万元。

投资230万买商铺却因质量问题闲置多年

2012年9月1日,原告李某购买了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建筑面积321.21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商品房用途为商业,房屋价款2373696元。

2013年10月,原告在收房时发现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奥园公司提出异议。

施工单位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3#商业网点工程整改方案》载明,包括涉案房子在内的5套房屋,整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框架柱不垂直、墙面垂直度超差、墙面裂纹、墙面空鼓、卫生间天棚露钢筋、外排水管道开裂、卫生间排水管不垂直、电表箱扣盖损坏、开关、插座损坏、走廊抹灰地面有裂纹、天棚有漏点痕迹、消防工程存在消防箱损坏及消防设施没有安装的问题、网线等没有安装、进户门密封胶条缺失、窗合页套管缺失、窗压条缝隙大、窗风撑不灵活,开关不严等问题。

施工单位随后出具了对5套房屋的维修整改方案,但奥园公司至今未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整改,现房屋仍处于空置状态。

上诉索赔65万,法院判令赔偿30万

李某表示,他投资230万买商铺是为尽快产生收益。但每次与奥园公司沟通维修问题,对方总以领导更换需重新报修审批,或需要与十四建公司协商等理由推脱。后期李某甚至想自己维修,却被奥园公司要求补交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起的所有物业、水电、取暖等费用,否则不给房屋钥匙。

李某说,房屋存在质量瑕疵难道是购房人的过错吗?

李某拒绝缴纳以上费用,奥园公司也拒绝给办理交房手续。案涉房屋及房屋钥匙一直由奥园公司掌控,导致购房者陷入了收房收不了,退房退不了,有房用不了的尴尬境地。

李某起诉,要求奥园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整改,并赔偿李某损失6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奥园公司怠于对房屋进行维修,确实影响了原告使用或出租房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奥园公司应予赔偿。

法院表示,原告于2013年10月就案涉房屋向被告提出异议,其主张自2014年至2020年6月的租金损失时间过长,原告于2020年9月2日诉至本院,自原告起诉之日前三年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结合同等地段商业用房的租金标准,确定每年租金为10万元,故原告的损失参照该租金标准予以确定,金额为30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奥园公司提出,李某要求维修房屋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因请求维修房屋系属物权请求权,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被李某自发现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亦一直向奥园公司主张该项权利。

2021年3月,法院二审驳回了奥园公司的上诉,判令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按照《3#商业网点工程整改方案》的内容对李某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建筑面积321.21平方米的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原告李某损失30万元。

(二三里编辑 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