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视频资讯称,4月12日焦作市第十七中学姚燕燕老师诉山阳区教育局行政不作为案,法院一审作出裁决,驳回姚老师的起诉。

有网友表示,此结果是意料之中的。不过姚燕燕老师表示,对于此次判决,她本身未抱太大希望,就算败诉也会坚持上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截图

河南焦作市第十七中学姚燕燕老师依法起诉山阳区教育局一案,从法院受理,到择日宣判,再到择日宣判延期,一波三折,引起网络持续关注。

需要说的是,姚老师起诉当地教育局即山阳区教育局,是依法维权行为。而当地法院依法受理并庭审,也是合法的司法行为。

此前,不少网友表示支持姚老师,不管姚老师在这场官司中是赢是输。如今,当地法院驳回了姚老师的起诉,有不少网友支持姚老师上诉。

姚老师认为,学校在推荐参加评审高级教师人选过程中,她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并依据我国的《教师法》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

此前,山阳区教育局认为,姚老师的申诉行为属于信访行为,此前姚老师有过信访行为,所以按规定对姚老师的重复的信访行为不予答复。

随后,姚老师起诉教育局。庭审中,山阳区教育局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姚燕燕的诉讼请求。

就在今天,当地法院驳回姚老师的起诉。法院驳回姚老师起诉的大致理由是:

姚老师要求解决的是她与17中学之间因职称评审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山阳区教育局管理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范畴。

法院据此认定,姚老师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教育局真的就这样赢了吗?尽管结果如此,还是有不少网友支持姚老师上诉。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姚老师如果上诉,会有赢的机会吗?

我们注意到,上述资讯称,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山阳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那么,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啥?来看下面的截图?

截图

根据法院所提司法建议,那也就是说,山阳区教育局针对姚老师的申诉,还得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如果山阳区教育局按照山阳区法院的司法建议处理姚老师的申诉,结果会怎样?我们希望教育局重视姚老师的诉求,给出一个公正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