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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都市现场综合广东台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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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个离婚案件,内容为“夫妻感情破裂,山东一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引起了很多网友的讨论。究竟什么是家务补偿,为什么能补偿这么多呢?

此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的起居上学。 婚后夫妻感情破裂,故朱某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审理过程中,法官告知原告女方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原告给予被告一定补偿。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其中,原告要支付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等补偿款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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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周光辉:“我们听到93万,大家都感到很高兴,但大家冷静地想一下,其实这93万元它并不全是‘家务补偿’,它还包含了妻子平分家庭共有财产时应得的一部分。”

虽然未知补偿比例,但“家务补偿”这一词引发了很多网友的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今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新民法典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法院判决男方给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律师王猛:“在新《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情况下,我们也接受过相关的委托当事人提出过家务劳动补偿,我国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就明确约定了家务补偿是以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有为前提支付条件的,所以在以往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全职太太或者全职先生提出的这方面诉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民法典》对家务补偿的诉求有了更好的法律支撑。一直以来,照顾家人、买菜做饭、打扫卫生等被低估价值的家务劳动得到了法律的承认。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周光辉:“这个法律没有具体地指向丈夫或者妻子,但现实生活中一般来是妻子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其实这一条可以算是妇女的福利。”

法官周光辉表示,相信随着法治的进步,人民法院会作出更多的探索,如何具体实践这个条文,更好地保护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权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周光辉:“最好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家务补偿计算的方法和尺度,大家就会更加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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